于“诽谤”,徐有功和来俊臣主张采用“所指陈之事,经查无实据,或虽有部分事实而恶意增损、公然侮辱,意图毁人名誉、煽动仇视者,即为诽谤”,并要求“受害者(包括朝廷、官府、官员、庶民)可告,有司需受理”。魏元忠和裴行俭则担心这会助长诬告之风,且“恶意”、“意图”难以判定,建议加入“所涉之事关乎公共利益,或批评对象为朝廷命官、涉及公务者,若批评者能提供部分依据,非纯粹捏造,且非以侮辱为唯一目的,可从轻或免于刑罚,但需公开澄清不实部分”。这引发了激烈争论,卫道者认为这是为“谤君诬上”开脱,开明派则认为这是保护“直谏”。最终,在狄仁杰和李瑾的坚持下,加入了魏、裴建议的但书条款,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有条件保护”,但同时明确规定“批评皇帝、皇室,及无任何依据之恶意诽谤朝廷、重臣,不在此列,从严惩处”。



第三层“争议模糊地带” 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也最考验智慧。狄仁杰提出了“四看原则”(动机、依据、影响、方式)的具体化方案:



? 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设立专门条款:“士民议论朝廷政令、官员政绩,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撰文著说,若出以公心,有所依据,言辞虽激,而无诽谤、煽动之实,有司当予包容,可进行训诫、引导,或令其公开辩论,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 但若假借议论、探讨之名,行诽谤、攻讦、煽动之实,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有害风俗,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仍当依法惩处。” 孔颖达对“学术探讨”范围过大表示担忧,坚持加入了“通儒审议”环节,并规定“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不得以探讨为名,公然曲解、否定。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



? 关于文学、艺术创作:单列一条:“诗词歌赋、小说戏曲、图画等文艺之作,若含有讽喻、影射,但非直接指斥、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无具体诽谤对象者,一般不以文字论罪。然内容淫秽、极度荒诞、明显有伤风化者,应予查禁,作者、刊者罚金或杖责。” 这为《浮世镜》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但也设立了“风化”底线。



? 设立审议机构:规定“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地方州县不得擅断,需呈报刑部,由刑部会同礼部、御史台及(必要时)翰林院、国子监,组成‘出版言论审议会’ 合议裁决。重大或疑难案件,奏请圣裁。” 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避免地方官吏,尤其是酷吏,滥用法律。



第四层“开放鼓励区” 的条款相对顺利,一致同意对农桑、水利、医药、工艺、算学、地理等实学著作,忠孝节义、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政令解读等,予以登记优先、税收减免(甚至免税)、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狄仁杰特别提议,每年由礼部牵头,评选“有益教化、利国利民”的优秀出版物,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新学书局”,专门负责收集、审定、推广此类著作。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



1 登记备案制:凡刊印、发售、公开设讲(超过一定人数)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载明编著者(或主讲人)、刊印者讲所、主要内容概要(初期可简单分类)。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处以罚金,作品没收。这并非事前审查,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



2 连带责任:作品违法,作者、编者、主要刊印者、明知违法仍大量发售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迫使各个环节都需谨慎。



3 举报告发与反坐:鼓励知情者告发违法出版物,查实有奖。但若诬告,反坐其罪,以防滥告。



4 境外流入管理:对从外藩流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2/4)

章节目录

娶妻媚娘改唐史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零点小说网只为原作者鹰览天下事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鹰览天下事并收藏娶妻媚娘改唐史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