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 三 等, 并 予 以 相 应 的 升 迁、 留 任 或 黜 落。 中央各部司官员,亦需制定相应职掌与量化考成标准。吏部考功司职能加强,并引入御史台、门下省复核监督,防止虚报滥赏。” 李瑾此言,直指现行官员考核流于形式、重名轻实的弊病,意图建立一套以实际政策为核心的绩效管理体系。殿中许多靠资历、门荫晋升的官员,脸色已然微变。
“ 汰 冗 员, 即 清 查 中 央 与 地 方 各 衙 门 冗 官 冗 吏。 凡机构重叠、职掌不清、人浮于事者,一律裁并精简。对年迈昏聩、久病不任、或考成连续为下者,勒令致仕或转为散官。所节余之俸禄,部分用于提高留任绩优官员之待遇,部分充实国库。 此 举 非 为 刻 薄, 而 是 为 了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减 轻 民 间 供 亿 之 负。” 裁汰冗员,触动的是庞大的官僚阶层中下层既得利益,殿中已隐隐有骚动之声。
“ 第 二 纲, 曰 ‘ 经 济 新 策’, 核 心 在 于 ‘ 青 苗 贷’ 与 ‘ 平 准 法’ 扩 大。”
“ 青 苗 贷, 即 由 各 州 县 官府 设 立 ‘ 常 平 仓’ 附 设 之 ‘ 惠 农 钱 庄’, 于 每 年 青 黄 不 接 或 灾 荒 之 时, 以 低 于 市 面 高 利 贷 之 息 率, 向 贫 苦 农 户 贷 放 粮 种、 口 粮 或 小 额 钱 帛, 助 其 度 过 难 关, 恢 复 生 产。 秋收后,农户以粮食或钱帛按约定本息归还。 此 举 一 在 抑 制 民 间 高 利 贷 盘 剥, 防 止 农 户 破 产 流 亡; 二 在 稳 定 农 业 生 产, 保 障 国 家 税 基; 三 亦 可 使 官 府 仓 储 钱 粮 得 以 循 环 增 值。 然, 必 须 严 格 监 管, 防 止 胥 吏 借 机 勒 索 或 强 迫 借 贷。” 青苗贷直接冲击了地方豪强、富户通过高利贷兼并土地、控制农户的利益链,其政治与社会意义,甚至超过经济意义。许多与地方豪强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朝臣,面色已然不善。
“ 平 准 法 扩 大, 即 将 现 有 主 要 在 京 师 及 大 城 市 施 行 的 平 准 制 度, 逐 步 推 广 至 全 国 主 要 州 县。 由朝廷设立‘平准署’统筹,利用各地常平仓及新增设的‘市易务’,在丰年或价贱时收购粮食、布帛等大宗物资储存,在灾年或价贵时平价抛售,以 平 抑 物 价, 打 击 囤 积 居 奇, 保 障 民 生, 同 时 也 可 调 节 地 方 财 政, 增 加 国 库 收 入。 此 举 需 强 大 的 信 息 网 络 与 高 效 的 执 行 力, 正 可 与 ‘ 考 成 法’ 相 结 合。” 平准法扩大,意味着朝廷将更深地介入地方经济,从豪商巨贾手中争夺大宗商品定价与流通的主导权。
“ 第 三 纲, 曰 ‘ 人 才 新 途’, 核 心 在 于 ‘ 扩 科 举’ 与 ‘ 重 实 学’。”
“ 扩 科 举, 即 增 加 每 岁 进 士、 明 经 等 科 的 录 取 名 额, 并 在 科 目 中 增 设 ‘ 明 法’( 律 学)、 ‘ 明 算’( 算 学)、 ‘ 明 工’( 工 程 制 造) 等 专 门 之 科, 以 选 拔 通 晓 律 令、 精 于 计 算、 熟 悉 工 程 的 实 用 人 才。 同 时, 严 格 科 场 纪 律, 打 击 请 托 作 弊, 并 明 确 规 定, 未 来 地 方 亲 民 官 及 中 央 部 司 中 下 级 官 员, 应 有 相 当 比 例 来 自 科 举 正 途, 逐 步 改 变 以 门 荫、 荐 举
“ 汰 冗 员, 即 清 查 中 央 与 地 方 各 衙 门 冗 官 冗 吏。 凡机构重叠、职掌不清、人浮于事者,一律裁并精简。对年迈昏聩、久病不任、或考成连续为下者,勒令致仕或转为散官。所节余之俸禄,部分用于提高留任绩优官员之待遇,部分充实国库。 此 举 非 为 刻 薄, 而 是 为 了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减 轻 民 间 供 亿 之 负。” 裁汰冗员,触动的是庞大的官僚阶层中下层既得利益,殿中已隐隐有骚动之声。
“ 第 二 纲, 曰 ‘ 经 济 新 策’, 核 心 在 于 ‘ 青 苗 贷’ 与 ‘ 平 准 法’ 扩 大。”
“ 青 苗 贷, 即 由 各 州 县 官府 设 立 ‘ 常 平 仓’ 附 设 之 ‘ 惠 农 钱 庄’, 于 每 年 青 黄 不 接 或 灾 荒 之 时, 以 低 于 市 面 高 利 贷 之 息 率, 向 贫 苦 农 户 贷 放 粮 种、 口 粮 或 小 额 钱 帛, 助 其 度 过 难 关, 恢 复 生 产。 秋收后,农户以粮食或钱帛按约定本息归还。 此 举 一 在 抑 制 民 间 高 利 贷 盘 剥, 防 止 农 户 破 产 流 亡; 二 在 稳 定 农 业 生 产, 保 障 国 家 税 基; 三 亦 可 使 官 府 仓 储 钱 粮 得 以 循 环 增 值。 然, 必 须 严 格 监 管, 防 止 胥 吏 借 机 勒 索 或 强 迫 借 贷。” 青苗贷直接冲击了地方豪强、富户通过高利贷兼并土地、控制农户的利益链,其政治与社会意义,甚至超过经济意义。许多与地方豪强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朝臣,面色已然不善。
“ 平 准 法 扩 大, 即 将 现 有 主 要 在 京 师 及 大 城 市 施 行 的 平 准 制 度, 逐 步 推 广 至 全 国 主 要 州 县。 由朝廷设立‘平准署’统筹,利用各地常平仓及新增设的‘市易务’,在丰年或价贱时收购粮食、布帛等大宗物资储存,在灾年或价贵时平价抛售,以 平 抑 物 价, 打 击 囤 积 居 奇, 保 障 民 生, 同 时 也 可 调 节 地 方 财 政, 增 加 国 库 收 入。 此 举 需 强 大 的 信 息 网 络 与 高 效 的 执 行 力, 正 可 与 ‘ 考 成 法’ 相 结 合。” 平准法扩大,意味着朝廷将更深地介入地方经济,从豪商巨贾手中争夺大宗商品定价与流通的主导权。
“ 第 三 纲, 曰 ‘ 人 才 新 途’, 核 心 在 于 ‘ 扩 科 举’ 与 ‘ 重 实 学’。”
“ 扩 科 举, 即 增 加 每 岁 进 士、 明 经 等 科 的 录 取 名 额, 并 在 科 目 中 增 设 ‘ 明 法’( 律 学)、 ‘ 明 算’( 算 学)、 ‘ 明 工’( 工 程 制 造) 等 专 门 之 科, 以 选 拔 通 晓 律 令、 精 于 计 算、 熟 悉 工 程 的 实 用 人 才。 同 时, 严 格 科 场 纪 律, 打 击 请 托 作 弊, 并 明 确 规 定, 未 来 地 方 亲 民 官 及 中 央 部 司 中 下 级 官 员, 应 有 相 当 比 例 来 自 科 举 正 途, 逐 步 改 变 以 门 荫、 荐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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