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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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