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钱伟为什么不听合议庭成员的建议,进行错判,运用高度盖然性?”



“在这场故意性的主观判定当中。”



“首先有的是钱伟和李木通过话,没有采取回避,而后进行了错判。”



“而不是错判以后才认识的。”



“这两者之间的存在先后因果关系,而不是后先因果关系。”



“作为一名审判长来说,判决的案子很多,而诉讼方委托代理人所说的钱伟的判决水平可能较差,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影响。”



“可是,钱伟判决水平差,但是也担任了审判长那么长时间,最基本的道理难道不应该明白吗?



并且还有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的意见,他都没有进行采纳,这只是用判决水平差能够掩盖的了的吗?”



“为什么在李木和钱伟通过话以后,钱伟进行了这种判定?”



“另外,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我很想知道被告方代理人所说的客观因素指的是什么客观因素?”



苏白的目光落在了刘军的身上,刘军沉默了几秒。



对于通话的这件事情,他的确是反驳不了,因为钱伟的确没有采取回避性原则,他也知道这个案子的本质和原因是什么。



本质上就是钱伟的人情世故,原本信誓旦旦的以为不会出什么事情,却没有想到这一次翻车了。



想要通过这一点进行反驳的话很难。



所以刘军才单单反驳了检方的问题,没有将话题往这个方面去牵引。



苏白在补充陈述中一针见血的指出来了这个问题.…



的确是很难回答。



实际上。



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就是法律适用是否错用的答辩点。



至于主观性?



主观性方面的答辩点显得不是特别的重要。



因为案件已经提起公诉,主观性的方面,合议庭成员想必已经有了侧重性。



如果被告人拿不出来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证明以及辅证材料的话。



那么,关于主观性的判断,合议庭可以直接进行判定故意。



况且在钱伟的这个案件当中。



各种间接证明,直接证明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并不是以单一的证据来对钱伟进行控告其主观的故意性。



因此,很难进行反驳。



这一点,刘军心里很清楚。



沉默了数秒,刘军才缓缓开口:



“判断钱伟是不是主观性故意,虽然说要从客观上面进行出发,但是钱伟的主观性也是异常重要的。”



“否则的话,很容易会造成一宗错案,错判了一名好的审判长。”



苏白:“????”



这说的什么话?



很容易造成一宗错案,错判了一名好的审判长?



你说这话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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