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并非伦敦警察制度的雏形,当时已有守夜人和河岸巡逻队,但我们仍可以视其为警察制度的萌芽,并且这个萌芽如今已经成长到了如此可观的规模。



皇家大伦敦警察厅,这所由罗伯特·皮尔爵士创建、由亚瑟·黑斯廷斯爵士训练的治安机构,成立于1829年,因此完全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



伦敦各大日报的警务专栏每天都会通过各种案件披露,对其治安成就予以肯定,这充分证明了该机构并非奢侈品,且比当代许多其他创造更为实用。



然而,德意志人却对这一制度知之甚少,即便是短期旅居英国的异乡旅客,也未必能真正理解其运作方式。



许多诚实的德意志人在抵达多佛或伦敦时,出于习惯性动作,会取出护照准备接受检查。当然,这番循规蹈矩的折腾只会招来嘲笑。法兰西政府或许有兴趣了解所有背弃他们之人的详细情况,但宪政体制下的英格兰从不习惯询问宾客从何而来、为何而来、去向何方。



在与海关官员简短会面后,外来者便获得了自由。倘若旅客从事正当行业,便不会受到干涉。事实上,公共当局几乎完全忽视他的存在。抵达伦敦后,他可以在酒店或寄宿公寓租住房间,也可以租用带家具的住所、整栋房屋甚至整条街道。外国人住在哪里都无关紧要,警察不会干涉他,从表面上看,他们对他的行踪根本不予关注。



这种看似毫无防备的自由,正是预防性服务真正威严的秘诀。但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部分归功于开明政府的善意,部分则源于英国生活与习俗的独特性。



陌生人可以从怀特岛漫步至奥克尼群岛,既无人盘问、也无需登记、更不会受阻,这一现象让许多外国人质疑英国整体的人身安全。



据说有位柏林来的教授对此大为光火:「在英国,一个人四处走动,简直就像被社会抛弃、被文明驱逐。而在柏林,就连街头的狗都比人更受尊重!至少它们会被登记编号、



录入警局的狗册,而在英国,只有窃贼才能感到自在,因为只有窃贼才会受到警方的关注。」



英国警察本质上是一支安全力量,其职责仅限于预防犯罪和缉拿罪犯。无论是河流、



街道还是铁路警察部门,均以此为目的设立。苏格兰场迄今尚未设立政治部门,现行体制下的警察仅处理盗窃、抢劫、谋杀、伪造等普通刑事罪行,负责监督街道清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照管醉汉与走失儿童。但市民的政治见解无论何等极端,只要尚未发展为犯罪行为,便完全不在英国警察的管辖范围之内。



由于他们无需承担欧洲大陆那些头戴钢盔、腰佩军刀的同行们肩上的所有职责,无需关注个人或群体的政治言论与动向,无需监视并汇报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行动与观点,更与家庭隐私、新闻稽查、拆封与封缄邮政信件等事务毫无关联,他们得以将全部精力与才智倾注于治安管理的崇高事业。



在伦敦这座庞大都市中,对小偷的追捕远比德意志那些较小的城市更加彻底。



伦敦警察对自己管辖的每个角落、每栋房屋、每个男女老少都了如指掌。他了解他们的职业、习惯和家境。这种了解源于他长期在同一区域、同一条街道执勤,而一个专注职责的头脑,自然可以在传统道德规范上享有较大尊敬,譬如与所保护场所的女仆们保持著柏拉图式的友好交往。



当英国女仆在暮色迷雾中半掩身影,俏皮地戴著整洁小帽,从厨房侧门溜出,悄悄走向保护房屋的栅栏时,她们是极好的闲聊对象。而那位身著制服、戴著洁白手套的英俊警察,自然也深受厨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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