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过,索赔依旧没有结果。



国府当时也出面,向小本子提出了要求:1,追还“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原船,如该两轮已不存在,则要求按照各轮同级吨位、同等年龄轮船尽速拨赔两艘。



2,由于“顺丰”与“新太平”两轮被扣后,是以定期租赁的形式交与大同海运使用,故中威轮船要求日方支付两轮自被扣之日起,至肆陆年十月为止之租金。



其租金金额分别为“新太平”号2490992美元、“顺丰”号3311414美元。



第二项要求,正是长达八十年索赔争讼的原点,日后关于中威轮船与大同海运及继承了后者的日本航运公司间的法律攻防,都是围绕着追讨这笔租金为核心进行。



此后因盟国之间的意见不一致,连带影响到船舶归还与索赔作业的进展。



五十年代,陈家移居航康之后,并没有放弃对小本子的索赔。



陈家三代人一直为此在努力,六十年代,陈家再次起诉小本子,但小本子裁判所却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



捌捌年,陈顺通长子再次以中威公司的名义,以原承租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债权债务继承者、小本子海运株式会社为被告,向咱家的海事法院提起了诉讼。



为了帮助陈家打赢官司,咱家还组织了三十多位,民法、海商法、国际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组成船案索赔律师团和顾问团。



可就在立案的当年,小本子的大同海运,被合并到了小本子奈维克斯海运,几年之后,奈维克斯海运又被小本子商船和三井船舶收购。



由于被告主体不断的变动,导致案件审理的进度,也是一拖再拖,……



期间经历过五次开庭,陈顺通的长子也去世,后由其孙子继续进行诉讼,这又耽误几年的时间。



这一拖,就拖到了零柒年。



中威轮船公司业主继承人、陈顺通的孙子,做为原告参加诉讼,大同海运的继承者三井商船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



陈家要求三井赔偿两艘货轮的租金以及损失312亿日元,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二十多亿元。



三井却依旧拿出了,当年大同海运的那套说词,辩称,当年的“顺丰轮和新太平轮”是被小本子官方占有,后返还给大同海运使用的。



所以,这期间产生的租金和损失,三井不认。



并且,三井还辩称,当时的大同海运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陈家的索赔,三井一分都没打算赔!



当年十二月七日,咱家的海事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三井商船赔偿原告陈家,29亿余日元,约合人民币差不多两个亿。



这与陈家索赔的金额,差了近十倍!



可就是这点钱,三井也没给。



按照咱家的诉讼规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三十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将正式生效。



判决做出后,原告陈家因为没钱,也被折腾的不行,所以并没有上诉。



三井同样也没有上诉。



所以判决自然生效,但三井没上诉,可也没给钱啊。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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