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收住了话。萧承彻却把前六页重新推回他手边:“现存纸数、成卷日与覆校日都保留。它们答的是会审卷后来如何成卷归架,不答所引北报如何进部。”
他说完,用墨点圈住三项已核结果,再把第七页的“未能逐一复具”压在四栏素笺下。录事将成卷、覆校、归架三项移入“现持沿革”,余下四栏仍按原题逐项待答。
第四栏问入卷移交。主簿指向第五页:“腊月二十六日封卷,正月初九覆校,承办主簿两处押半相合,现点纸数、纸序与成卷目录相合。”
萧承彻逐项追问北报何时交给会审承办、由哪一署哪一个人交、交入时记在哪一号下。主簿每听一问便答一次“未载”,三问之后,移交栏仍旧没有一项可填。萧承彻遂把“据旧北报录送,沿革有据”圈了起来。
“有据的是乙字二十七号成卷以后的沿革。没有据的是所引原纸进入这宗卷的沿革。分开写。”
主簿看着那道墨圈,半晌道:“可以补明。但‘未能逐一复具’已经包含这些意思。”
“复具二字,先认定旧时各项俱全,如今只是不能复写。”萧承彻道,“你们现持的哪一本簿能证明它们旧时俱全?”刑部仍旧没有,录事便将“未能逐一复具”划一道细线,原字留在纸上,旁注“无前层簿证,不作复具”。原回文没有被抽走,也没有另换末页。
萧承彻又问:“方才说遍查旧簿。查了哪些架?”
刑部主簿这次答得很快:“旧案库乙字架,乙字二十至三十四号会审目录、引录底与听审副底;收文房旧架,承安七年冬月、腊月收文总簿及外署移交簿;覆校房旧架,承安八年正月初一至十五归架簿。”
萧承彻听完只道:“写进去。”主簿提醒这些名目已在先前各页分散列过,他便说明:“分散在七页沿革里,不能让人看出哪一本用来查题名,哪一本用来查收文,哪一本只证明覆校。另附查见范围,逐项对应。”
刻漏水线又低了一格,录事换了细笔,重新验过纸号,把旧回文压在左侧,把补明纸压在右侧,刑部书吏分坐案尾,一个报调号,一个核年月,一个翻经手押,每念一项,先对原签,再落新纸,原页上的一字也没有被刮去。
录事另取一页,题作“限答补明”。旧案库乙字架一栏,落乙字二十至三十四号,查会审目录、引录底、听审副底;现见乙字二十七号引录第五纸及听审副底同段有两处关键行文,题头自称“引北报疫亡文”,未见完整题名与所引原纸页号。
收文房旧架一栏,落承安七年冬月、腊月,查收文总簿及外署移交簿;在所查年月范围内,未见能够对应该题头的入署收文号、交割时日与经手。
覆校房旧架一栏,落承安八年正月初一至十五,查覆校归架簿;只核出乙字二十七号引录第五纸于正月初九覆校归架,不能据此反推所引原纸何时入署、入卷。
末尾总答写得最短:“据上述现持与已查范围,所引北报之完整题名、原纸页号、入署收文号、入卷移交时日及经手,均未核出。”
刑部主簿看完,提笔在后面添了一句:“不得据未核出推定所引原纸未曾形成、现已毁失或原存北地。”
萧承彻没有动这句话,也没有要求刑部删去自限,只把纸推回去,确认原字仍在,淡声准其保留。
主簿又问:“本部若要续查其余年月,是否仍可另请?”
“可。”萧承彻道,“但本次到限只能结为来源仍未明,不能结为会审所据
他说完,用墨点圈住三项已核结果,再把第七页的“未能逐一复具”压在四栏素笺下。录事将成卷、覆校、归架三项移入“现持沿革”,余下四栏仍按原题逐项待答。
第四栏问入卷移交。主簿指向第五页:“腊月二十六日封卷,正月初九覆校,承办主簿两处押半相合,现点纸数、纸序与成卷目录相合。”
萧承彻逐项追问北报何时交给会审承办、由哪一署哪一个人交、交入时记在哪一号下。主簿每听一问便答一次“未载”,三问之后,移交栏仍旧没有一项可填。萧承彻遂把“据旧北报录送,沿革有据”圈了起来。
“有据的是乙字二十七号成卷以后的沿革。没有据的是所引原纸进入这宗卷的沿革。分开写。”
主簿看着那道墨圈,半晌道:“可以补明。但‘未能逐一复具’已经包含这些意思。”
“复具二字,先认定旧时各项俱全,如今只是不能复写。”萧承彻道,“你们现持的哪一本簿能证明它们旧时俱全?”刑部仍旧没有,录事便将“未能逐一复具”划一道细线,原字留在纸上,旁注“无前层簿证,不作复具”。原回文没有被抽走,也没有另换末页。
萧承彻又问:“方才说遍查旧簿。查了哪些架?”
刑部主簿这次答得很快:“旧案库乙字架,乙字二十至三十四号会审目录、引录底与听审副底;收文房旧架,承安七年冬月、腊月收文总簿及外署移交簿;覆校房旧架,承安八年正月初一至十五归架簿。”
萧承彻听完只道:“写进去。”主簿提醒这些名目已在先前各页分散列过,他便说明:“分散在七页沿革里,不能让人看出哪一本用来查题名,哪一本用来查收文,哪一本只证明覆校。另附查见范围,逐项对应。”
刻漏水线又低了一格,录事换了细笔,重新验过纸号,把旧回文压在左侧,把补明纸压在右侧,刑部书吏分坐案尾,一个报调号,一个核年月,一个翻经手押,每念一项,先对原签,再落新纸,原页上的一字也没有被刮去。
录事另取一页,题作“限答补明”。旧案库乙字架一栏,落乙字二十至三十四号,查会审目录、引录底、听审副底;现见乙字二十七号引录第五纸及听审副底同段有两处关键行文,题头自称“引北报疫亡文”,未见完整题名与所引原纸页号。
收文房旧架一栏,落承安七年冬月、腊月,查收文总簿及外署移交簿;在所查年月范围内,未见能够对应该题头的入署收文号、交割时日与经手。
覆校房旧架一栏,落承安八年正月初一至十五,查覆校归架簿;只核出乙字二十七号引录第五纸于正月初九覆校归架,不能据此反推所引原纸何时入署、入卷。
末尾总答写得最短:“据上述现持与已查范围,所引北报之完整题名、原纸页号、入署收文号、入卷移交时日及经手,均未核出。”
刑部主簿看完,提笔在后面添了一句:“不得据未核出推定所引原纸未曾形成、现已毁失或原存北地。”
萧承彻没有动这句话,也没有要求刑部删去自限,只把纸推回去,确认原字仍在,淡声准其保留。
主簿又问:“本部若要续查其余年月,是否仍可另请?”
“可。”萧承彻道,“但本次到限只能结为来源仍未明,不能结为会审所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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