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境原报逐字抄来?”



旧档房书吏翻看同卷目录:“旧年案牍里的‘引’,有时是全引,有时是摘引,也有承办人把数段并作一段。目录只记引了哪一类文,不记是否逐字。”



兵部书吏道:“何况你们眼前的后誊本也不是原报。两边都隔着一层,不能拿后来的不同,反证会审当年没有别的北报可引。”



“可以。”沈照檀道,“那就在引录底一栏写:所引北报的题名、页号、收文号均未见,‘引’字不能单独证明逐字照录。”



评事让录事添上这一句。



题头给出了一个来处名目,却没有给出能把人带回最初那张纸的编号。录事正要把两处再抄一遍,核文吏忽然用竹签点向第一处末尾。



“这里还有字。”核文吏所指之处,在“择九具覆验”与“右列九尸”之间,栏外挤着两个极小的字:校过。



下面只留半枚旧押。右半被装订线吃进纸缝,左半像一笔没有收完的折钩。



评事让人取旧官花押册。花押册不能与引录底相压,核文吏便隔着横尺,将同年会审承办名籍逐行翻过;录事另描半押左部,再与册中各押隔纸相看。



第三页末,一个旧押的左半与折钩相合。



名籍官职栏写的是当年会审承办主簿。调任栏没有后续官职,只在姓名下方另盖一枚小印:



“承安十一年病故,销名。”



录事低声道:“人已经死了。”



兵部书吏道:“病故在会审四年之后,别又写成畏罪灭口。”



“不写。”沈照檀道。



“半押既是他的,至少能说这两句由他校入。”



“也不能。”



评事看向她:“为何?”



“校过可以是校字、校页、校引录次序,也可以是后来补核。”沈照檀道,“我们只知道半押与他名籍旧押相合,不知道这两个字何时写、按哪张底本写,更不知道两句原先就在纸上,还是校时才出现。”



“那他至少见过这页。”



“这一点可以写。”



核文单在三层文字下面又添四行:



“会审引录底两处文字与现案会审抄件相同。”



“两处之间栏外见‘校过’及半押。”



“半押与当年承办主簿名籍旧押左部相合;该员承安十一年病故销名。”



“校记形成时点、所据底本及与两处异文关系,待核。”



评事念到最后一行,问:“还发问明么?”



“向谁问?”



屋里一时无人答。



那名主簿曾经看过这页,也曾在两句之间留下半枚押;可他校的是字、是页,还是一份今日已经不见的底本,无人能从“校过”两个字里追回。



灰布卷夹重新合拢前,沈照檀最后看见的是名籍上的病故小印。核文单末栏仍空着,等的是“校过”时所据的那张纸。(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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