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之后,一道诏书从皇城发出,迅速传遍天下各州各县。



诏书的起草者是何绅和杨居正。两人在御书房里熬了三个通宵,改了十几稿,最终呈到李承璟面前。



李承璟看完,提笔批了一个字。



【可】



何绅和杨居正在看到朱批后,纷纷松了一口气。



还好,皇帝委以重任,这第一件事虽然累了点,但是至少办妥了。



此时的何绅和杨居正还不知道,他们两个人今天的办事模式已经有了日后【内阁】制度的雏形。



日后两人也成了朝廷首批入阁的大臣,成为了大乾帝国这台高效的行政机器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这些都是后话,暂且不提。



现在的重点,还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净佛运动”。



于是在这一年的秋冬之时,一场席卷全国的“净佛运动”,正式开始了。



名义上是“净佛”,清整佛门风气。



实际上就是灭佛。



诏书的内容,条条款款,写得清清楚楚。



第一条便是拆毁各地州县寺庙。



除皇城可以保留两所寺庙、各省首府保留一所寺庙外,其余寺庙全部拆毁。至于拆下来的木材,由当地官府统一收管,用于给各地流民、难民搭建房屋,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条是限制寺庙僧尼数量。



皇城的两所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一百人。各省首府保留的寺庙,每所僧尼不得超过五十人。其余僧尼则一律强制还俗。



第三条是田产充公。



寺庙保留的田产,以足够自给自足为限。超出部分,一律没收充公。金银佛像则熔铸为金锭以及银锭;铜像法器则铸成铜钱;铁像农具则分给百姓,用来开荒工作。



第四条是官府监管寺庙。



此后寺庙的一切日常运作,必须在朝廷各级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每月上报具体的财务账目,每季度则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如有隐瞒或是不合规的地方,则严惩不贷。



第五条是核查香火钱。



朝廷不定期核查寺庙账目。如果出现大额香火钱,官府有权进行问询,追寻钱财具体来源。



第六条是禁止寺庙放贷。



从今以后,各地寺庙不得再向百姓放贷。此前所放贷款签订的合同则一律作废。由官府介入,重新签订新的无息合同。已收取的本金利息,则收归国库。



第七条是主持考核以及人事任免。



各地寺庙的住持,定期入京,接受朝廷组织的学习和考核。内容包括佛法、国法、朝廷政策。考核不合格者,朝廷有权进行免职处理,同时安排合适人选替代原主持。



第八条是还俗僧尼安置。



还俗僧人,由各地官府妥善安置。可租种国有土地,成为佃户;可应征入伍,充入边军;可经商,可入学,一切听其自便。以一年为期,如果还没有稳定事业,则需缴纳罚金。



第九条是收益分配。



各省净佛运动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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