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权的内阁是不现实的。他们更多地与狄仁杰配合,试图在框架设计上,增加一些对皇权的隐性制约,比如规定某些特定事项(如修改律法、重大人事任免、巨额财政支出、对外宣战等)必须经过内阁“详议”并提出明确方案,皇帝才能决策;比如规定内阁会议记录需存档备查,等等。
反对者则寸步不让,坚决反对任何可能削弱皇帝“乾纲独断”权力的条款,坚持认为所有国家大事的最终决策权必须毫无保留地、明确地归于皇帝一人,内阁只能“参谋”、“建议”,不能“决议”,更不能有任何程序性权力来限制皇帝的最终决定。
激烈的争吵甚至传到了宫外,一些消息灵通的官员开始私下议论,流言蜚语渐起。有说李瑾欲在死前架空皇权,有说狄仁杰等人欲借“内阁”之名行“寡头”之实,更有甚者,将此事与武周代唐的旧事联系起来,暗指有人想仿效当年“北门学士”之类的内廷机构,以新的形式操控朝政。
压力,最终传导到了狄仁杰身上,也必然传到了深宫之中的武媚娘耳中。
数日后,一份经过反复拉锯、妥协、修改的《宪章》草案“政体篇”初步形成,其中关于中央行政体制的条款如下:
“国宪第四:中枢辅弼。 天子总理万机,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理出令、封驳、执行之职,相互维系,共成政事。为协和鼎鼐,咨诹善道,特于禁中设政事阁(避开了更具现代色彩的“内阁”一词),以首席宰相(或特旨钦定之重臣)领衔,遴选现任宰相及德才兼备之部院重臣若干人入值,佐天子,平章政务,共议国是。
国宪第五:阁议之制。 凡日常政务,由相关部院先行拟定条陈,呈送政事阁。政事阁定期集议(如常朝之后),详加商讨,可召相关有司问对,务求斟酌尽善。议定之后,形成阁议纪要,条陈数种可行之策及其利弊,或单一建议,附以详实理由,奏请圣裁。天子览阅阁议纪要,可采纳其一,可指示修改,亦可另作裁断。阁议成员需于纪要署名,以明责任。
国宪第六:大事共议。 凡涉修订律令格式、增减赋税、重大工程、重要边疆策略、高级官员(如三品以上)任免、巨额国库支出等事关国本之重大事宜,必须经政事阁详议,阁议成员需充分发表意见,记录在案,并形成明确之建议方案,方可奏请天子最终裁决。非经阁议,相关部院不得擅自施行。
国宪第七:记录与传承。 政事阁会议,需由专人记录议论要点、各方意见及最终建议,形成阁议档案,密封存档,以备查考。天子对阁议之裁决及理由,亦需记录明确。此档案非经特许,不得外泄,然新帝即位、阁臣更替时,可由首席宰相摘要呈阅,以期政务衔接,政策延续。”
这份草案,可谓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走钢丝的产物。它没有使用“内阁”这个敏感词,而是用了更传统的“政事阁”;它明确了政事阁是“佐天子,平章政务,共议国是”的咨询、议事机构,决策权仍在皇帝;但它也通过“必须”、“方可”等措辞,为某些“重大事宜”设置了前置的“阁议”程序,试图在程序上对皇权形成一定的制约。同时,“阁议纪要署名”、“记录存档”、“传承查阅”等条款,也意在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为后世留下可追查的依据。
当这份草案连同之前的“臣民篇”、“国宪篇”(律法部分)修订稿,再次被秘密送呈武媚娘御览时,这位女帝的眉头,比上一次皱得更紧了。
“政事阁……必须详议……方可奏请……” 她轻轻念着这几个关键词,手指在“必须”和“方可”下面划过,凤目之中光芒闪烁,复杂难明。这无疑是在试图从她手中分走一部分决策的“程序主导权”。她可以最终否决,但必须经过“阁议
反对者则寸步不让,坚决反对任何可能削弱皇帝“乾纲独断”权力的条款,坚持认为所有国家大事的最终决策权必须毫无保留地、明确地归于皇帝一人,内阁只能“参谋”、“建议”,不能“决议”,更不能有任何程序性权力来限制皇帝的最终决定。
激烈的争吵甚至传到了宫外,一些消息灵通的官员开始私下议论,流言蜚语渐起。有说李瑾欲在死前架空皇权,有说狄仁杰等人欲借“内阁”之名行“寡头”之实,更有甚者,将此事与武周代唐的旧事联系起来,暗指有人想仿效当年“北门学士”之类的内廷机构,以新的形式操控朝政。
压力,最终传导到了狄仁杰身上,也必然传到了深宫之中的武媚娘耳中。
数日后,一份经过反复拉锯、妥协、修改的《宪章》草案“政体篇”初步形成,其中关于中央行政体制的条款如下:
“国宪第四:中枢辅弼。 天子总理万机,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理出令、封驳、执行之职,相互维系,共成政事。为协和鼎鼐,咨诹善道,特于禁中设政事阁(避开了更具现代色彩的“内阁”一词),以首席宰相(或特旨钦定之重臣)领衔,遴选现任宰相及德才兼备之部院重臣若干人入值,佐天子,平章政务,共议国是。
国宪第五:阁议之制。 凡日常政务,由相关部院先行拟定条陈,呈送政事阁。政事阁定期集议(如常朝之后),详加商讨,可召相关有司问对,务求斟酌尽善。议定之后,形成阁议纪要,条陈数种可行之策及其利弊,或单一建议,附以详实理由,奏请圣裁。天子览阅阁议纪要,可采纳其一,可指示修改,亦可另作裁断。阁议成员需于纪要署名,以明责任。
国宪第六:大事共议。 凡涉修订律令格式、增减赋税、重大工程、重要边疆策略、高级官员(如三品以上)任免、巨额国库支出等事关国本之重大事宜,必须经政事阁详议,阁议成员需充分发表意见,记录在案,并形成明确之建议方案,方可奏请天子最终裁决。非经阁议,相关部院不得擅自施行。
国宪第七:记录与传承。 政事阁会议,需由专人记录议论要点、各方意见及最终建议,形成阁议档案,密封存档,以备查考。天子对阁议之裁决及理由,亦需记录明确。此档案非经特许,不得外泄,然新帝即位、阁臣更替时,可由首席宰相摘要呈阅,以期政务衔接,政策延续。”
这份草案,可谓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走钢丝的产物。它没有使用“内阁”这个敏感词,而是用了更传统的“政事阁”;它明确了政事阁是“佐天子,平章政务,共议国是”的咨询、议事机构,决策权仍在皇帝;但它也通过“必须”、“方可”等措辞,为某些“重大事宜”设置了前置的“阁议”程序,试图在程序上对皇权形成一定的制约。同时,“阁议纪要署名”、“记录存档”、“传承查阅”等条款,也意在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为后世留下可追查的依据。
当这份草案连同之前的“臣民篇”、“国宪篇”(律法部分)修订稿,再次被秘密送呈武媚娘御览时,这位女帝的眉头,比上一次皱得更紧了。
“政事阁……必须详议……方可奏请……” 她轻轻念着这几个关键词,手指在“必须”和“方可”下面划过,凤目之中光芒闪烁,复杂难明。这无疑是在试图从她手中分走一部分决策的“程序主导权”。她可以最终否决,但必须经过“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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