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称“王府”),处理日常琐碎民政,但其所有政令,须经“倭岛都督府”核准用印,方为有效。



3 设“倭岛都督府”于难波津(即刻动工兴建镇倭城),总揽倭岛全境(本州、九州、四国等)军政、监察、外交、矿务、贸易、司法要务。都督由大唐皇帝直接任命,通常由宗室、重臣或心腹大将担任,权力极大。



4 倭国旧有行政划分(国、郡、里)暂予保留,其国司、郡司等地方官,经都督府审核后,可酌情留任或更换,但需接受都督府派出的“巡按使”、“监察使”监督。重要地区、港口、矿场,由都督府直接派官管理。



二、 军事控制:



1 解散倭国原有中央及地方常备军(“军团”),贵族私兵严格限制数量并登记在册,不得拥有弩、甲、战马等重装备。



2 于难波津(都督府驻地)、博多津(镇西军府)、陆奥(镇东军府)、屋岛(南海军府)建立四大水陆军基地,常驻大唐水师战舰及陆军精锐,由都督府直辖。



3 倭国各战略要地,分驻唐军,归各军府节制,负责震慑地方、清剿残匪、维护商路。



4 倭国不得自造大型战船,所有海防、缉私由大唐水师负责。



三、 经济命脉:



1 倭国所有已发现及未来发现之金、银、铜、铁等矿藏,皆为“天朝国有”,由都督府下设“矿监司”统一勘察、开采、冶炼。所得矿产,按定额上缴国库,余者可用于当地驻军开支及支付战争赔款。



2 倭国每年需向大唐缴纳定额“助军粮饷”(实为赋税),以粮米、布匹、海产、木材等实物或折银缴纳。



3 开放博多津、难波津、松山(四国)等指定港口为通商口岸,设市舶司,由唐人管理,征收关税,管理大唐与倭国、以及倭国与朝鲜半岛、琉球等地的贸易。鼓励唐商前来贸易、开矿、置业。



4 战争赔款(金银铜铁粮等)分期缴纳,由矿产出产优先抵偿。



四、 文化法制:



1 倭国官方文书、典籍、教育,必须使用汉文汉字。设“唐学所”于奈良、难波等地,教授汉学,选拔优秀倭人子弟入长安学习。



2 倭国律令,需参照《唐律疏议》进行修订,去除不合大唐礼法之处。重大案件、涉及唐人或重要人物的案件,由都督府司法参军审理。



3 佛教、神道教可继续存在,但其寺社土地需登记造册,缴纳赋税,僧兵解散,其高级僧职任命需报都督府备案。



五、 人质与监控:



1 倭国王需遣亲子、弟侄等近支宗室十人,藤原、苏我、橘、物部等大姓嫡子各若干,即刻启程赴长安,入国子监“学习”,实为人质。



2 各地方豪族、国司,亦需遣子或重要亲族至奈良或难波,名为“入仕都督府”,实为质子。



敕令一出,倭国上下再次震动。虽然早有心理准备,但条款之严苛、控制之深入,仍让许多心存侥幸的贵族倒吸凉气。这几乎彻底剥夺了倭国的独立地位,将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命脉全部交由唐人掌控。然而,在唐军驻军的刀锋和“霹雳”的阴影下,无人敢公开反对。那些早早投靠唐军的贵族,则暗自庆幸,并开始盘算如何在新体系下谋取更多利益。



李瑾雷厉风行,不等洛阳回旨(以他对武媚娘的了解,深知此事必准,且会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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