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会做这些事的,我找了律师还要自己出庭?那要律师干嘛。



只能说林大风也是有一点恶趣味的。



周云闻言耸耸肩:“您看吧,矛盾太大,这没法调解,咱们直接开庭吧。”



首席仲裁员点点头,随即道:“那既然这样就开庭吧。”



很快仲裁开庭,和法院开庭的流程差不多,双方调查,然后举证质证。



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施静芙之前到底有没有旷工,以及年终奖是否应当发放。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其中第四款便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而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得协商一致,而当时林大公司单方面发出函件变更劳动合同之时,我方当事人也已经明确拒绝。”



“如此情况下,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并未变更,我方当事人只需要每天去原本的工作地点照常上班便可。”



“而之所以没有打卡记录,是因为被申请人林大公司将指纹记录以及钉钉都删除所致。”



“因此,我方当事人没有旷工,相反,是林大公司违约辞退。”



逻辑很简单,真的可以说有个初中学历都能看懂,劳动合同也是合同,既然签了,那没有到期之前不能随便换内容。



要换,那也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不能说你是用人单位就能随便换。



如果人家不同意,那这就只能继续履行才可以。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签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泉州港交货。



结果中途张三说,我们换一下合同内容吧,我准备在大草原这边交货。



那李四肯定不干啊,妈的我又不是脑子进水了。



结果张三直接发了一个函,然后就在大草原交货,李四没来,张三就认为李四违约,解除了买卖合同……这合理吗?



这自然是不合理的,李四没责任,相反张三必须得承担违约责任。



那自然而然,违反劳动合同把人辞退了,肯定也得承担违约金,只不过因为用人单位占主导地位,比较特殊,所以在实务中,很多人不把劳动合同当成合同而已。



而公司这边则认为,劳动合同里写的工作地点是全国,因为公司工作的特殊性。



所以公司将其工作岗位安排到其他地方并不算调整劳动合同。



这套路……真的很老了,周云瞅了瞅对面那位连律师,这小子也不是什么好鸟。



“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约定模糊的话,那应该结合经常工作地点,公司住所地因素来认定,本案中,工作地点也只可能是利州市。”



周云很快反驳道。



这年头的律师啊,人心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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