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知道,事实上不瞒您说,毕竟这是个人之间涉及到了几百万元的借贷,所以我们这边也努力想查出那个苏智峰之前是否转移过财产。”



“但是没有结果,单单从银行流水上来看,对方是没有转移财产的痕迹。”



周云闻言顿时道:“石法官,您之前就查过他的银行流水了?查了多久的?”



石法官闻言想了想道:“查了一年的流水,基本上从立案到强制执行这个过程都查过,都没问题。”



两高去年发布的那个《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之前也提到过,这个规定是很有震慑力的,把拒执的时间从过往的判决之后改成了诉讼开始后。



这个规定其实是源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例的意见。



这个案例全称是“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挺早的一个案子了。



这个案子里,最高法的意见是,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



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们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什么,因为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乃至于提起诉讼前即隐藏、转移财产,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



若单纯因为时间起算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使行为人规避刑事打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



所以你可以看到,最高法对于这个问题早就有了意见,但是说真的,法律是法律,现实是现实,可能当时某个领导认为是这样,但后面换了领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领导对于单位的影响很大的,远的不说,就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考,要想当律师,检察官法官等等法律职业的,必须得考过才行。



以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都会有当时司法部老大的签字。



然后去年突然取消了,法律圈子有一堆的猜测,其中最大的一个阴谋论就是……以前签名的那些个,很多都……咳咳,都进去了。



从17年到24年,短短的七年时间,三任部长落马,这没什么不能说的,纪检部门公开的信息。



那你说这事闹的,他人进去了,你总不能说把他签字的那一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都收回来重新再弄一份吧,那不现实。



所以只能是就这么不管了,于是一堆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签字人都在里面进修呢。



这个情况其实想想都觉得搞笑,各路法考人努力拼搏终于拿到了那张梦寐以求的证书,结果在上面签字的那个人进去了。



于是早在17年那会,就有很多人戏称说这证书不干净了,能不能搞个以旧换新活动,把证书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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