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在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五编以及其他法律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



“所以应当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基于此,配偶权也应当为绝对权,其经过法定公示之后便具有对世性!”



周云的大概逻辑就是,首先民法典说了,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那配偶关系肯定也会产生一种权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谁也不能否认这种权利。



然后根据第一千零一条,这个权利没有规定,那就可以参照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怎么保护的,仔细想想,是绝对的保护,就是说任何人不能侵犯,只要侵犯了你就可以让对方赔偿。



比如你的健康权,对方把你打伤了那就得赔钱。



所以规定说配偶权参照人格权保护,那也应该是这样的保护方法,外人侵犯了配偶权就应该赔偿。



对世性就是所谓的法言法语,你可以这么理解,这个权利对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有效。



“被告在明知吴玉芳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婚外恋情。”



“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违背公序良俗,导致了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即将离婚,更导致原告出现了严重的精神障碍。”



“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侵权,理应进行赔偿。”



这是周云的一个推理逻辑,通过民法典的两个规定来搭了一座桥。



民法典究竟支不支持配偶权,当初起草的时候对此有过解释,现在暂时不应设立。



但是呢,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嘛,天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所以又给留了一个小门。



就是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条,给了一个可以额外解释的机会。



没有这一条,周云就算说破大天也不行。



周云的意见说完了,轮到江启铭说自己的观点了。



在场的大学生们都是法律专业的,刚刚听着感觉都懂了,因为周云的逻辑很清楚,而且讲起来有点讲段子的感觉。



配上他那些手势动作,就听着很有意思。



这会儿大家都看向了江启铭,想知道他有什么高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而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婚姻纠纷中的第三人,原告是无权进行索赔的,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支持向第三人索赔。”



这确实是现实中很多法院不支持向通奸另一方索赔的理由。



等江启铭说完,周云开口道:“我认为这种理解和适用过于狭隘。”



“首先我们要明确,最高法的该司法解释是基于什么来规定的,是基于离婚纠纷,是要限定离婚纠纷中的赔偿主体。”



“并没有限制无过错方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其他人主张侵权责任。”



“离婚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程序,是解决夫妻双方争执的,不涉及对第三人的处理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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