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都会被判入狱,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有人删除了自己犯罪的记忆”这种情况。有些人会说:“没有记忆,就没有罪责。”但美国的法院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在美国法律中,已经有一些关于“犯罪后失忆”的判例:



·在1971年的“peoplevhoyt”案中,一名患有慢性酒精中毒的男子不记得自己犯了伪造罪,但他依然被判定有罪。



·在1963年田纳西州的“leestvstate”案中,即便被告不记得自己犯了杀人罪,法院依然维持了对他的死刑判决。



在这两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都不是基于“被告在撒谎”这一假设(尽管陪审团或法官可能认为被告在撒谎),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判决一定是正确的——不过,这确实是美国法律中的先例,供你参考。



当然,失忆在量刑时可以被视为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法律目前还没有太多地涉及“身份可能是一个可变动、灵活的概念”这一问题。



我再提出一个设想供大家思考:你被一个刚刚犯了谋杀罪的人绑架了。他把自己过去一年的记忆转移到了你的大脑中,其中包括那场谋杀案以及他犯罪的原始动机;与此同时,他也把你过去一年的记忆转移到了自己的大脑中,并且删除了你们两个人大脑中关于“过去一年”的真实记忆。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



更让人恼火的是,现在你也拥有了犯罪的动机,而且你也认为受害者“罪有应得”。那么,我们应该起诉谁犯了谋杀罪?此外,对于绑架和精神伤害,又应该起诉谁?是起诉拥有犯罪记忆和动机、同时也是绑架受害者的你,还是起诉那个不记得任何犯罪行为、只记得自己被绑架的绑匪?



我们再给这个设想增加一个“同情因素”:他之所以选择绑架你,是因为你是当初撞死他孩子的那辆车上的乘客。当时开车的是你的好朋友,他因为在摆弄收音机而没有集中注意力,导致了事故。你为了保护朋友,撒谎说那个孩子是突然冲到马路上的。虽然没有人真正相信你的话,但你的谎言制造了“合理怀疑”,使得你的朋友最终没有被定罪。



当然,无论多么疏忽,意外撞死人都算不上谋杀,但这个孩子的父亲却不这么认为,他想要复仇。于是,他杀死了你的朋友,并和你交换了关于这场谋杀的记忆。



如果这是一本小说,我或许会设计这样一个情节:最后发现,当时开车的其实是你,而你的朋友替你顶了罪,你撒谎是为了保护自己。然后,你和那个孩子的父亲会在故事中互相瞪着对方,陷入极度的恐惧之中——要么因为自我厌恶而自杀,要么因为盲目仇恨而互相残杀。



但这不是小说,所以我们仍然需要弄清楚:应该起诉谁犯罪?以及,犯了哪些罪?这里涉及谋杀、绑架,更不用说“强行删除他人记忆”或“强行给他人植入记忆”这种行为了——我想,这种行为至少会被认定为与**一样严重的罪行。



之后,“积极辩护”和“减轻处罚情节”或许会发挥作用,但首先你必须确定:到底要起诉谁?起诉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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