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也让金胜将情况串联了起来。



高晓雯的不对劲,底气中除了笃定‘同步录音录像’没问题之外,应该还有叶辉的事。



比如:让他出庭,以证人的身份



主攻认罪认罚的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



一旦被法庭认可除非有翻盘的决定性证据,否则法官999的概率会给出维持原判,或者在一审12年6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一点刑期。



(类似鹦鹉案,一审时,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二审如果不是律师找到了关键质疑点,动摇了定罪基础,不然绝对会维持原判。)



(没看法官都抱着象征性的走一走程序,早点完事早点散的心态在开庭嘛!!结果听到这一点的时候人都懵住了。)



(最后,检察机关以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改判是不可能改判的)



(因为法院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属于正式的生效司法裁判,会直接触发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倒查,对原办案单位、公诉人,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



(而由检察署主动撤回起诉,后续30日内再给出不起诉决定,既能终结错误的追诉程序,又能避免正式无罪判决,所带来的一系列刚性追责压力。)



(最重要的是检察署撤诉后,还可以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建议重新补充侦查,这在程序上,保留了后续补正的空间。)



(简单来说,大家可以看作证据暂时不足,并不代表你无罪,我也不可能会轻易放过你的。)



(所以啊!现实中法院能直接给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概率非常低,甚至形容为‘中彩票’也不为过。)



(除非,法官对公诉人有意见,或者有仇,想整对方)



至于叶辉原本是陆北一审辩护律师的事情,在法律上完全说的通。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遵循‘证人身份优先、身份排他’原则,要求同一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辩护人和证人。



但在本案中,叶辉已经不再担任重审阶段的辩护人,原有身份已经完全终止。



这就等于不存在两种诉讼角色的立场冲突,不再受身份混同的禁止性规则限制,具备证人的合法资格。



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62条中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叶辉作为一审阶段参与过案件的人员,若其掌握案件关键事实,本身就负有法定的作证义务,不属于被禁止作证的主体范围。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高晓雯可以依据这两个条款,向法院提出‘出庭作证’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后通知到庭作证。



但行归行,叶辉还是需要遵守《律师法》的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他在一审辩护活动中知悉的被告人隐私、未公开的沟通内容等,受法律保护的保密信息。



只能说一些在辩护履职前就已合法知晓的、与案件核心事实直接相关的内容。



“金金律师我这样回答,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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