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号,星期二。



距离聚餐那天,已经过去5天了。



这段时间,金胜自然也没有闲着。



正式版本的刑事控告书,在第3天便亲自交到了潘博远这位蜀黍手里。



甚至又在治安所,跟对方因为‘回执’的事情,小小争辩了一番。



因为他一开始给出的回执是(接报案回执),并非(受案回执)。



这里有个普通人,乃至一般律师都很容易忽视的知识点。



接报案回执??:是你报警后,警方当场出具的第一份凭证。



上面通常标注‘已接到报警’、或者已登记报案信息。



这个东西,仅能证明你确实向治安机关报过案,警方已经记录下了报警内容,不代表案件正式受理。



后续处理上,还可能因为不属于管辖范围,直接不予受理,或者转交给其他部门处理。



在维权上,同样无法作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监督的核心依据。



总结出来就一句话:“我证明你来过,但案子可以没有下文。”



而受案回执就不同了



它代表警方在经过初步核查后,确认该事项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所正式出具的法定文书。



上面带有专属受案编号、治安机关公章,明确标注‘案件已受理’。



表明案件正式进入法定办理流程,警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案件核查,30天内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随意终止办理。



后续,报案人便可以对‘不予立案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向检察署申请监督、向法庭提起刑事自诉的核心法定凭证。



潘博远辩解:“根据《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接受刑事控告后,他们首先要当场登记控告材料,出具接报案回执。”



“接下来的7天内,他们需要重新核验证据,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线索、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材料能否支撑‘持械上门随意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控告主张。”



“等全部通过后,才会正式出具受案回执,进入刑事受案后的初查流程。”



而金胜当场给的回复是



“同样根据《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



“??治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这个条款明确了治安机关在面对刑事控告时,具有强制接受义务。”



“用白话来解释只要有人提交了刑事控告书,警方就必须要第一时间接收材料、制作询问笔录,不能直接拒绝接收。”



“另外,再根据第171条,治安机关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交给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这是治安机关在接收刑事控告时的法定强制义务。”



潘博远当场掏出手机查看了一番,等确定后又上报给了领导请示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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