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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被定性为‘治安’的案件,也确实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搞的很细致。”



“只要作出的处罚决定,最终双方都没有异议,那这个案子就算是完成了。”



“说实话我能理解,但不认同。”



“原因并不是我接了涂小姐的委托,作为她的律师,一切都得以她的利益为准则,而是因为对方动了刀子。”



“您是办案方面的专业人士,应该很清楚徒手或随手抄起身边日常物品互殴,行为人通常是临时失控、意图‘教训一下对方’。”



“即便用力去击打,正常情况下也很难直接会造成当场致命的后果,伤害的可控性,相对来说更高。”



“用法律的语言来解释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排斥、反对的,是典型的偶发冲突下的伤害故意。”



“在没有造成??‘轻伤二级及以上??’伤情的情况下,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但刀具则属于法定的高危险性器械。”



“哪怕只是随手一捅,都可能直接刺破内脏、大动脉,瞬间就会出现重伤、死亡的极端后果。”



“如果行为人在明知刀具是高致命性器械,却依然选择带上,并在冲突中拿出来,连续捅刺他人身体那就说明,其对‘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是持放任态度的。”



“这样一来,无论是主观恶性上,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远远要高于普通的徒手冲突。”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第4项明确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不需要满足‘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伤情门槛,应当直接被认定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匹配到本案中”



“朱崇武深夜砸门叫骂,是源于白天外卖损坏的小额赔偿心生不满,上门滋事。”



“这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寻衅滋事认定情形。”



“被害人方面,对双方矛盾的激化,没有任何责任,不存在‘排除’寻衅滋事认定的空间。”



“再加上他主动携带水果刀上门,扭打过程中连续多次捅刺被害人胸侧跟背部,属于典型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不能仅以故意伤害罪的轻伤门槛为由,直接排除刑事追责。”



“案发地点又是小区居民楼走廊,属于住户日常通行的公共场所。”



“而他的持械伤人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造成周边住户恐慌,破坏了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认定要求。”



随着金胜的讲述,潘博远早已陷入了‘沉思’当中。



很明显,他开始自我怀疑了。



怀疑自己是否真的‘马虎’,将一件符合刑事犯罪的案件,给办成了普通治安案件。



金胜看在眼里,乐在心里。



这样就很好了嘛!



如果再趁热打铁,尽快把刑事控告书交过来



不知道眼前这位潘警官,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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