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符合了另一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张琴再次眉头一皱。



“金律,这个罪名也不对吧!”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署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动机,殴打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主要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而本案冲突是源于此前孩子损坏外卖、警方调解赔偿的明确纠纷。”



“对方目标非常明确,是为了泄愤而上门报复,不属于‘无事生非’的典型动机,也不具备‘对象随意、不特定’的核心要件。”



金胜笑着摆了摆手。



自己这个心腹,专业基础能力不用多说,但在法条的应用上,还是不够灵活。



“你说的固然没错,但还是忽视了一个点。”



“对方是在深夜11点过来砸门,并大声喝骂,随后又在公共走廊区域持刀行凶。”



“这已经是严重扰乱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安宁,对周边702住户造成了恐慌,实质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生活秩序。”



“再一个,对方在警方已经调解结案、明确责任的情况下,为了耍威风泄愤,主动上门挑事,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行为性质。”



“随后,更是动用致命刀具行凶,符合了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边界。”



“我只能说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太大,即便咱们强硬去推动,最后被打掉的概率,也会很高。”



“所以,我同样只打算用来作为辅助。”



金胜一脸严肃的看向张琴,举起三根手指道:“第三,故意伤害罪。”



“这是我准备用来‘主攻’的罪名。”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必须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的损害后果。”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仅造**体局部组织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属于法律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因此,治安机关不能立为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即使以后咱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乃至于法官判了,蜀黍这边也能完美避开责任。”



“这无疑增加了‘接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概率。”



“至于怎么才能说服他们我也仔细想过了。”



“最高检、治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就专门纠正了实践中‘唯伤情结果定罪’的错误倾向。”



“明确要求办案机关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便直接认定故意伤害罪。”



“必须结合全案情节综合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印证了‘伤情仅决定量刑幅度,不单独决定罪与非罪’的规则。”



“另外,《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再加上前面两个罪名的辅助‘观点’,找找相应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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