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配合法院诉讼流程。”



“这在本质上,叫做利用‘民事借贷、优先于刑事立案’的司法惯例,刻意制造‘民事经济纠纷’的假象,以此来规避刑事打击。”



“后续低价回购债权的环节,属于进一步的事后销赃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的合法外壳,把之前非法占有的资金,彻底变成自己的合法收益。”



“抛开这些团伙性质,相对高端的局,咱们平常处理的私人经济纠纷案件中,同样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你想尽办法要不回来的债,一转手没多久,案子就会显示终结执行,正式完结。”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那就只有两种可能性!”



金胜抬起手指,比划道:“第一,债权收购方提前掌握了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所以就利用信息差,低价受让债权获利。”



“第二,他们都是一伙儿的,收购债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用最小代价,消除自身债务。”



“你们可以看成这是一种‘正规、合法’的化债套路。”



“当然,有的债权人得知情况后,会非常的生气、不甘心。”



“等找律师咨询,律师则会告诉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核心救济路径是??以转让时对方存在欺诈、利用信息不对称,导致你作出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



“但实际上呢?”



“对方只需要在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无论后续是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转让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自担】这类兜底条款,基本上就稳了。”



“除非债权人能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属于合法善意、对价公允的交易。”



“否则拿不回债权不说,还会再次亏损一笔律师费。”



“可说实话,普通人有这个本事拿到证据吗?”



“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们基本不可能。”



“所以啊,社会套路千千万,守住本心才是赚。”



“你图人家的利息,人家图的是你兜里的本金。”



“无论是亲戚、还是朋友,几千一万的小钱无所谓,救急不救穷,大不了借出去的同时,心里做好收不回来的准备。”



“可大几万、十几万,或者签字担保什么的,那就要慎重了再慎重,最好别轻易答应。”



金胜扫视了一圈众人。



“大家都是法律人,不说经手过的案件,就连学过的案例,无一不是在告诉你们人性、是最经不起‘考验’的东西。”



“特别是在面对足够大的‘利益诱惑’情形下,会显得尤为脆弱。”



“那句被人经常拿来‘玩梗’的电影台词,【那是我的挚爱亲朋、手足兄弟啊!得加钱】,我个人就觉得很贴切、很形象。”



金胜这是在告诫大家,当律师就得守好规矩,千万别被利益蒙蔽了心智,吃完原告吃被告,只要那家给的钱多知法犯法都不在乎。



有多少律师都是这么栽了的。



自己可不希望组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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