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什么事,涉及什么案件?”



蒋博立即应道:“不好意思,案件正在侦查中,相应内容需要暂时保密,我只能告诉你,本案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还请你理解”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则,刑事侦查阶段中,为了防止串供、毁灭证据、干扰案件正常侦办,治安机关有权对案件的具体细节,采取保密措施,暂时不向无关人员,或尚未到案的涉案人员,披露案情细节。



金胜可不会傻乎乎的去问为什么。



“行,那我再问”



“我是以什么身份接受你们的口头传唤呢?”



“当事人、证人、还是嫌疑人?”



蒋博这次顿了几秒。



“不好意思,案件目前正处于初查阶段,尚未确定你是否涉案,暂不明确告知身份。”



“根据《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初查条款??。”



“我们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初查阶段,我们可以对相关人员开展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核实措施。”



“在尚未正式确定调查对象身份的情形下,我们有权暂不披露涉案性质,避免后续的侦查工作收到干扰。”



看样子,这位蒋警官在打电话之前做过功课啊!



都能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先一步堵住金胜的嘴了。



有意思!!



“蒋警官,最后一个问题。”



“请您明确,我这次过去,是属于‘协助调查’,还是‘接受调查’?”



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协助调查:是初查阶段的一般性询问,不属于法定的传唤措施。



蜀黍可以不出具传唤证,但全程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接受调查:指的是被蜀黍从非现场的地点,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去接受调查。



到了指定地点后,警方??必须要出具,加盖了县级以上治安机关公章的正式传唤证??。



这是《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明确要求的法定程序??。



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



同样的这个问题也可以算作‘探路’。



协助调查,最多算是证人、知情人、未确定身份的。



要是接受调查,就证明你被蜀黍认定为了‘有嫌疑’的参与者,犯罪行为人。



金胜这么明显的套话,蒋博怎么可能会听不出来。



但不回答肯定是不行的。



这一招,算是阳谋!



“协助调查”



电话那头,蒋博被硬控了好几秒之后,这才有些‘不甘’的回了一句。



金胜把双面煎的鸡蛋盛到盘子里,关上了火。



“行,我在家里吃完早饭就过来,静安区治安分局,刑侦支队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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