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中的这个孩子,有姥姥、姐姐。”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若不是通过合法收养登记程序,取得收养关系的,本质上就属于‘非法事实抚养’。”



“生父母的法定监护权,自始至终未灭失,不存在‘抚养权争夺’的前提。”



“现在直接以‘普通收养纠纷’来开庭审理,就属于基础法律概念适用错误。”



“谁最初立的案,谁就要挨处分。”



“还有,你说这孩子写下亲笔信,表示不愿意回到姥姥跟姐姐身边”



“更扯淡!”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f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被拐儿童的意愿,不能直接对抗法定监护权。”



“编剧在进行创作的时候,大概是特意扩大了,关于正常抚养权纠纷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情感适应状况和真实意愿,避免因突然改变生活环境,而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这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本意是为了体现‘主角’在处理案子时候的温情,结果却一个不小心,弄成了顾上不顾下。”



柳慧敏恍然般的点了点头。



能不能听懂,其实并不重要,给足情绪价值才是王道!!



金胜此刻哪里能知道她的心理活动。



眼见她听进去了,便接着说道:“其实编剧还犯了一个最大的错误。”



“根据《刑法》第241条,就算养父母对被拐儿童存在多年事实抚养行为,若明知孩子是被拐卖所得,仍予以收买,依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了”



“即便对被买儿童无虐待、不阻碍解救,或配合返回原籍的,也仅能从轻、减轻处罚,不能直接免予刑事追责。”



“换句话说,电视剧中孩子的这对养父母,从孩子被找到那一刻,就会被治安局盯上、开始调查。”



“如果真是花钱买的,那就触及了犯罪行为,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说的难听点,他们连坐在民事法庭中,打着‘抚养权纠纷’官司的机会都没有。”



不知道为什么。



原本还觉得挺好看的电视,柳慧敏突然间就觉得没兴趣了。



可惜她不知道,这也是绝大部分的‘律师们’,为什么从来不看律政剧的主要原因之一。



心里头膈应啊!



看着一帮子人基于错误的基础上,还在那儿说着毫无关联的法律条文



简直就是一种折磨!



“老公,要不咱们点个烧烤吃吃吧!配上冰啤酒”



“行啊!”



虽说宵夜不健康,但偶尔几次无所谓了。



难得柳慧敏有这个兴致。



至于会不会胖的问题



谁说晚上就不运动了!!



接下来几天,金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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