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这个名字。



不过嘛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两家斗智斗勇,但对金胜来说不仅能看戏,还能两头吃。



30万的谅解金额一分不少,目前放在治安所的6万也能收入囊中。



自己签的可是分成协议啊!



获得的赔偿越多,后续律师费更高。



至于把这个事情通报给曹朗那是不可能的。



不是金胜食言!



而是之前答应的内容是如果朱家人来找自己谈谅解,那就‘通风报信’给他。



可现在,人家找的是负责案子的蜀黍啊!



有了中间商,这价格能一样吗?



不过眼下这笔钱绝不能拿,要等等30万拿到手才稳妥。



否则拿了这笔6万块,一旦被曹朗知道了,说不定会以为自己在跟他玩套路。



到时候干脆来个破罐子破摔费力又费时间,不值当。



金胜在脑海里把‘一切’都给过了一遍后,随即开口道:“白警官,这个钱就暂时先放在你们治安所保管吧!”



“不管怎么样,我都要先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愿。”



至于不收



金胜从来没有考虑过这一点。



实务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都清楚《检察署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规定,嫌疑人通过治安所主动交付赔偿款的行为,便足以证明其,具备了明确的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意愿。



哪怕受害人觉得太低,单方面拒收,也不影响‘积极赔偿’这个情节的法律认定。



等到了审查起诉环节,依然会被检察官用来作为从轻、从宽处理的有效依据。



一般人听来,或许会觉得这样有些‘赖皮’。



但它的效果确实好!



知不知道为什么一些情节很恶劣、后果很严重、‘舆论’很大的案子,最后都只是被判了个s刑、缓期两年执行。



就是因为人家用了这一条‘保命’套路!



当然,有好就有坏。



要是乱用、或者用的不对很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起到反效果的。



就比如: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者蜀黍手里证据不足、有瑕疵的案子。



只要家属一交钱,便等于默认了犯罪事实。



跟‘认罪认罚’这个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此刻,白涛并不知道金胜跟曹朗之间的‘交易’,所谓的跟当事人商量,完全就是在拖延时间。



不过就算知道了,那也不关他的事。



“可以,这个事不急,你这边什么时候好了,什么时候联系我就行。”



“那就多谢白警官体谅了。”



“嗐这是我的职责所在,什么谢不谢的。行了,事情说完,我就不打扰金律师了,有事电话联系。”



“好,白警官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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