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审的判决量刑,明显过重,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便按照原审判决认定的诈骗定性,本案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明显小于完全虚构项目、将全部资金用于违法活动的典型诈骗案件。



原审判决未对该情节作出区分,直接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顶格区间裁量刑罚,未充分考量上诉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的事实。



量刑结果明显畸重,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花了接近一个半小时,金胜才把第一版‘上诉状’给写完。



内容很常规,几个相对薄弱点都写上去了,没去搞那些花里胡哨的东西。



针对‘上诉’来说,已经足够了。



接下来,自己还要寻找更犀利的破局点,想办法打掉这个罪名。



像这种民间借贷型诈骗罪,有两个‘基本’辩护法则。



第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穿透。



诈骗罪的核心是什么?



是‘非法占有目的’。



但这玩意儿,是存在人脑子里的,简称:主观。



而公诉机关最喜欢用的逻辑,叫:客观归罪。



就比如本案中,陆北撒谎了,把钱拿去还债了,挥霍了从而被推导出,一开始就想着要借钱不还。



很多律师一看到相关材料,就会陷入‘自证’的陷阱,拼命向检察官、法官去解释我的当事人心里是怎么、怎么想的。



但说实话,这些没用。



他们只会看证据,没功夫、没时间、更不会去听你辩解。



因为资金到账后的银行流水,就是铁证。



用在哪里,一目了然!



那个一审律师‘董进’,估计就是觉得‘无罪’不可能,就朝着认罪认罚走了。



现在金胜接手



如果继续在‘主观’上跟公诉人掰扯,纯粹浪费口水。



所以要想逆风翻盘,就得避开这一点!



第二个,风险分配原则。



得想办法让案子里涉及的‘经济纠纷’,从刑事指控的‘天坑’中拉出来,回归到商业本质上来。



本案中,王高峰作为一个专业放贷人员,收着一个月10的‘天价’利息,他难道不知道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吗?



陆北的贷款马上到期、名下房产早已被抵押。



王高峰在借款前,只需稍微做一点尽职调查比如:要求查看对方手机上的银行app、短信,或者要求从马宝宝上拉一份‘电子产调’。



那么陆北隐藏的‘不利’信息,都将无所遁形。



而王高峰之所以愿意把钱借出去,本质上就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是在用高风险,去赌高回报。



当风险爆发,出借人在产生损失后的报案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利用刑事手段,来为自己的‘高风险商业投资’兜底。



金胜想了想,在一张空白的a4纸上开始手写



“诈骗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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