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如此!



不过曹朗还耍了个小聪明,只说对他们这边的‘有利’点,故意忽略了另一个‘不利’点。



如果换成一般律师,估计听完这个,心里就开始‘衡量’了。



但可惜,这次他碰到了靓仔金。



“曹律师,你说的固然没错,但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是不一样的。”



“故意伤害罪,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进入该罪名的量刑评价体系,仅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受害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而在寻衅滋事罪中,致2人及以上轻微伤就属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可以直接以此定罪。”



“也就是说轻微伤本身就是入罪的核心依据之一。”



“法官会结合其他滋事情节,作为量刑的增量因素,直接计入量刑评价。”



“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也会随着刑事方面一并进行审理、一同作出判决。”



“另外,本案属于3人共同犯罪,在人员密集的影院公共场所滋事,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根据司法实践,在无自首、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失去了法定、酌定的核心从轻情节,无法获得量刑减让的情况下法官会在基准刑期的基础上,酌情从重进行调整,最低上浮20左右。”



“这一来一去加起来,早就超过40的比例了。”



“曹律师,你也是专业人士,总不可能连这个都不知道吧!”



随着话音落下,电话对面的曹朗顿时沉默了。



金胜说的完全没毛病。



前一个罪名只做‘减法’,而后一个罪名会做‘加法’。



这是没有在法律法规中,直接体现的‘潜规则’之一。



大部分的新人律师、普通律师,其实都不知道这些。



恰好,曹朗并不在此列。



金胜没有等对方回答,接着说出了第二点。



“曹律师,量刑说完了,咱们再来说说罪名中,关于‘赔偿’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指向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绝对核心。”



“法官会严格按照伤情鉴定等级来进行核算,直接对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项目。”



“如果案子有附带造成财物损毁的,还会涉及财产赔偿。”



“而寻衅滋事罪,除了人身赔偿核算规则与故意伤害一致之外,还会额外支持,因公共场所滋扰,所引发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对了,有个事我得提醒一下曹律师。”



“本案另一个受害人,刘梦琳。”



“正是由于此次事件,她已经连续半个月没有睡过一个好觉了。”



“一闭上眼,就会回想起当时被彭岩、彭珂、朱越等人殴打的场景。”



“心理上那种极度恐惧、无助的感觉,造成了她的失眠、噩梦、害怕社交,过度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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