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号,治安局上门抓人,指控他帮助销售赃物,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司法解释,这个金额属于情节严重的,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仔细查看了店内的所有监控,终于在双方第三次交易的时候,发现了一句关键对话。”



“那天的金价上涨了,回收价格是557块一克。”



“当事人在看到对方拿出300克黄金,并说了一句‘老规矩’的时候,开玩笑似的问了一句大姐,您这个频率,出手又这么阔绰,该不会是东西来路不正吧!真要是这样的话,我可不敢再收了,否则要吃官司的”



“对方则是笑着回道:你见过如此光明正大的贼吗?我要不是欠了银行300多万,才不会这么便宜你呢?”



“当事人听完笑了笑,便没有再继续说什么。”



金胜这时候煮好了咖啡,在刘少波小声‘道谢’中,坐回了椅子上。



“基于这一点,你认为当事人‘主观故意’上存疑,有打无罪的空间对吗?”



“不错”



刘少波点了点头,顺手把咖啡放到了桌子上。



“双方之前并无任何接触行为。”



“第一次交易,确实存在一定的‘利益’诱惑,致使当事人没有遵循实名登记,账号一致的强制性义务。”



“但对方明确解释过,也出示了相应证据啊!”



“就算帮助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冻结的失信人又能怎么样?”



“很多开厂子的,还不是知道员工账户用不了,用现金给人发工资。”



“真要追究拒执,那也是找当事人啊!”



“如果仅仅只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这一点来推断主观明知我认为这个力度明显不够。”



“正如对方所说,交易方式光明正大,不是现金、不在夜间、转账凭证都有,监控拍的清清楚楚。”



“根本不符合‘隐蔽交易’的特点。”



“我提交给检察署的辩护意见书中,就明明白白的写清了‘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但负责的检察官看完之后,却坚持除非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否则他们是一定要提起公诉的,没得商量。”



“这不就卡在这里了吗?”



说到这些,刘少波双手一摊,表情有些郁闷。



“你这个当事人,现在取保候审了没?”



“取了,24年7月22号被抓的,期间退侦2次,直到25年1月10号才回到检察署,春节前24号取保出来的。”



“嗯”



金胜抿了一口咖啡,差不多明白里面的弯弯绕绕了。



不得不说,刘少波在面对办案人员的时候,确实欠缺了很多经验。



如果让一个老道的刑辩律师去处理,估计早就搞定了。



想想看,如果案子真有那么‘铁’,能用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吗?



能同意赶在春节前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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