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两点,我们便能清楚知晓,受赠人张秋月具有‘事实管理遗赠财产’的情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房产中介刘宇超、商铺实际租赁人肖美琪均已在法庭外等候,随时都能当庭进行证实。”



卢小悠一说完,立即便朝着金胜看了过来。



神情有点像小朋友跟老师要表扬。



“反诉原告方,你们可以开始质证了。”



王阳还特意提醒了一句。



人还怪好的嘞!



“好的”



金胜先应了一声,抬手举起协议的复印件道:“如果我没有看错的话,委托管理上有一条产权承诺。”



“上面写着甲方承诺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且该房产无任何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



“麻烦请被告方解答一下,在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的情况下,张秋月有什么权利和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这份委托管理协议,并做出产权承诺?”



卢小悠抬手指向金胜这边,一脸严肃的接话道:“在解答之前,我想先提醒一下反诉原告方,现在的争议点是关于‘遗赠’是否生效的问题。”



“换句话说,只要张秋月在法定60日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那么委托协议自然有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即生效,也将自动获得请求过户的‘债权’权利。”



“虽然当时房产尚未登记在张秋月名下,物权未转移,但其已具备了对该房产的合法期待权和管理利益。”



“在此基础上,她可以作为委托方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授权代为出租、维护、收取租金等事务。”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此类协议属于债权性质的委托合同,不以物权登记为前提,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即有效。”



“《民法典》第215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而在9月18号,张秋月便和刘宇超详细解释了‘遗嘱’之事,并提供了原件,供其辨别真假、复印留底。”



“这一点,也是双方能签下协议的前提要件。”



能听得出来,卢小悠准备工作做的很足。



她估计也料到了金胜一定会问到这一点



没办法,再精明的设计,也会遇到‘先天不足’之处。



这时候,就需要在外面‘打补丁’来进行防御了。



除非能在意想不到的位置上发动猛烈进攻,否则相对明显的一些‘破绽点’,都会有应对策略在等着。



简单来解释上面的第一轮攻防金胜试图通过打击‘协议’的合法性,来质疑这份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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