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等,就是1个多月。”



“10月7号,国庆假期最后一天,有个朋友告诉顾达开,社会上一个专门放贷的老板,正在找何大友追讨欠款50万。”



“收到这个消息,顾达开立即就去了何大友家里”



“但开门的,却是一对年轻夫妇。”



“据两人所说,房子在9月18号便已经被他们买下,连同一个车位,成交价格为165万。”



“房产证、付款凭证,全都一目了然。”



“顾达开当场打了电话过去质问,何大有听到谎言被戳破,顿时解释道他那个项目出事了,窟窿太大,只能出售房子。”



“现在他人去了外省避避风头,至于欠的钱,现在肯定无能为力了,等以后翻身了一定还。”



“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再次打过去,已经被拉黑了。”



“顾达开气的不行,马上去报警说对方诈骗,蜀黍了解完后,就说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治安所无法受理,建议他去法院起诉。”



“这几个月来,他找过几个当地律师,人家看完资料给出的答复是直接让蜀黍立案不现实,只能先进行民事诉讼。”



“等法院判决出来后,先试着强制执行,追回欠款,再试着找到对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



“也就是拒执罪。”



“他现在的要求是钱能追回来当然最好,可人一定得进去。”



“主要是他心里这口气咽不下。”



“前面几个律师无法保证这一点。”



“这不,就找到了我这边。”



金胜一边听着,一边用笔在纸上进行了重点部分的记录。



典型的利用朋友之间信任,借钱不还的例子。



蜀黍不予立案,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



仅仅写在借条上没用。



不产生法律上的抵押效力??。



还有房本留下只要未过户,产权人仍旧是别人的,他有权出售房屋。



最多承担对你的民事违约责任。



金胜简单捋了捋。



“刘律,根据你所描述的内容,我敢说谁都无法有把握将人给送进去。”



“里面的关键点,相信你也应该清楚。”



“借款型诈骗,一直是最难认定的罪名之一。”



“首先是借条。”



“上面有没有注明借款用途,期间是否支付过利息?”



“你怎么去证明他的用途就是虚构的呢?”



“其次,还要看对方有没有实际偿还能力?”



“何大友在借钱的时候,有房有车、足以覆盖这100万吧!”



“至于后来偷偷卖掉,他也说了是做生意亏了,窟窿太大,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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