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受章凯风雇佣,为其运送‘d品’,直至7月份,被治安机关,于所租住的楼下抓获。”



听到这个问题,杜勇军立即把目光看向了金胜这边。



等得到准确提示后,这才点头道:“是的”



这点小动作,哪能逃过苏青红的眼睛。



“据你在治安局所做的口供中描述,章凯风在听到你答应受雇之后,再三告诫你,千万别有好奇心,别打开看。”



“一旦被其发现,将会立即与你解除雇佣关系。”



“所以你为了不失去这份‘高薪又轻松’的工作,便一直都照着对方的指示,从始至终并未打开看过,对吗?”



这次杜勇军没有一丝停顿,直接应道:“对的。”



苏青红继续问道:“据查实,你为其送货时间长达3个月,报酬收入共计4万3500块。”



“”



半个小时左右,基本的案情讯问结束。



很多小伙伴会疑惑,都已经认罪认罚了,过来签个字不就行了吗?



为什么还要浪费时间搞这些有的没的。



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吗?



其实不然。



搞这个东西,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



得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自愿性。



第一,梳理案件。



确保犯罪嫌疑人已充分了解指控罪名、事实及法律后果,为其自主决策提供基础。



这叫真实性。



第二,律师发表意见。



通过审查证据和案件材料,律师需要确认当事人的认罪,是否基于充分理解法律后果和事实基础。



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误解或不当影响,导致非自愿认罪。



这叫合法性。



第三,告知、签署。



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检察署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



双方确认无误后,犯罪嫌疑人需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律师作为见证人同步签字。



这叫自愿性。



下面轮到金胜发表辩护意见了。



“苏检察官,目前并未有直接证据表明,杜勇军在为章凯风跑腿送货的过程中,主观明知自己所送之物为‘d品’。”



“同时,杜勇军所收取的报酬,平均下来为每天400多,不到500元”



“也就相当于魔都地区,日均收入的水平。”



“完全不符合‘应当知晓’中,关于运输报酬远高于正常水平的情形标准。”



“特别是他的报酬,乃是月结,直接转账或现金给予,与普通雇佣,上班的薪资结算方式一致。”



“并无其它d品犯罪中,全部现金、一次一结的特征。”



“当然,常规并非没有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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