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明白,她的行为,明明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捏造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龌龊、社会影响恶劣。



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不论她的动机如何,也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那为什么不属于犯罪呢?



因为人家懂法啊!



她最初只向学校举报,后续也仅要求道歉和赔偿,并没有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意图。??



再一个,她可以辩解说自己不存在“恶意捏造”的主观故意,完全都是对事实的错误解读,引发的认知分歧而已。



完美避开了涉及‘刑事’的范畴。



甚至可以说如果不是突然被网上曝光,众多网友的深挖、细扒,舆论声势强烈,她就是最大的赢家。



包括金胜之前代理的几起强j案。



布局太过粗糙。



只抓住了几个重点,并未完善其它细节。



如果让金胜来设计。



双方约出来一起吃饭、或者ktv唱歌,女方假装喝多了,在言语上暗暗诱导,让男的心猿意马,忍不住付诸行动。



出门、上车、酒店门口,这些有监控的地方,主动让男的搀扶。



进房间之前偷偷打开手机拍摄功能,但放在包里,嘴上‘含含糊糊’的说几句:“拒绝行为的话”,但行为上不要反抗。



同时搂住男的肩膀,用指甲在其背上划出几道伤痕。



事后再把自己大腿内侧弄出一点红肿,然后当夜马上报蜀黍。



不谈赔偿,之后再谈谅解书赔偿。



或许也可以在x行为结束第一时间,给闺蜜发短信哭诉。



表达出被侵犯的委屈,以及基于名节,要不要报警的犹豫,会让整个证据链更完整。



再加3个重点:走路、进门需要搀扶,扣上“醉酒意识”要件。



无意中录下的声音:“不要,我要回家。”,构成“违背f女意志”要件。



男人背上的伤痕和自己掐的大腿内侧红肿,则是符合“强迫和反抗”要件。



就问你这题怎么破?



还有其它一些生活中常遇到的事情,比如:噪音、扰民、抢车位、物业、外卖、快递、借钱



金胜每一个都能设计的明明白白。



保证让对方吃不了兜着走。



嘉定区检察署。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办公室。



苏青红坐在椅子上,脑海里想着金胜前几天临走之际,甩出的那句话。



“如果认罪认罚,检察署这边愿意给出什么量刑建议?”



这几天,她把杜勇军这个案子的卷宗,仔仔细细、从头到尾的又给看了两遍。



里面所有的证据,再结合金胜递交上来的‘意见书’,情况貌似对自己这边不利啊!



至少在推定‘应当知道’的几个关键条件上,多少有点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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