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所在组织老大,得知了这个消息后,觉得是个拓展市场的好机会,于是便把他给派了过来。”



“根据章凯风的口供,每次他手里的货一卖完,就会立刻联系上线,重新拿一批。”



“等到手,他会亲自进行拆分包装、密封。”



“而杜勇军,就是他在考察过一段时间后,特意拉下水,用来跑腿的骡子。”



“除了给上线送钱拿货,同时还负责给买家送货。”



“每月固定薪资2万,业绩好的时候,还会有几千块奖金。”



“杜勇军在禁D那边,一共做过5份口供,上面全都咬死了.....他完全不知道自己运送的包裹是D品、也从来没有打开看过。”



“但是.....他在笔录中承认了。”



“由于章凯风开出的报酬比较高,已经明显超出了他的实际工作价值。”



“所以他很好奇,包裹严实的盒子里,到底放着什么?”



“也怀疑过,里面会不会是‘违法’的东西。”



“但碍于章凯风曾经的告诫,他不希望丢掉这份轻松,报酬高的工作,从而硬生生忍了下来。”



“他认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之后不管发生任何事,那也不关他的事。”



“禁D那边在综合了全部细节后,认为杜勇军应当是知道的。”



“原因有三点。”



“第一,高额或不等值报酬。”



“第二,不坐地铁、不坐公交,刻意避开公共检查点。”



“第三,送货这么多次,很少正面和人交易,而是放到说好的隐秘地点。”



“比如:弄堂墙角,公园某处草丛里、树下,公共储物柜......”



金胜作为一个专业律师,当然明白这几点所代表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347条。



运输D品罪,是指明知是D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



主观上必须要求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D品。



如果确实不知道所运输的是D品,且没有证据显示其(应当知道),那么不构成此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明知’。



不会仅凭其本人的供述,而是会综合考量案件的所有情况。



林夏说的这三点,全都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金胜皱着眉头想了想,开口问道:“林警官,那在章凯风的口供里,有没有提到过.....关于杜勇军知不知情这一点?”



林夏非常肯定道:“有......”



“根据章凯风供述,在案发前一个半月,他最后一次从外地回来备货。”



“一见到杜勇军,便察觉到表情有点不自然,看他的眼神中,还带着些许闪躲。”



“就连当天晚上一起喝酒的时候,也没有以往爽快,有点故意控制着量,生怕喝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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