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我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仅凭这一点,就无法被认定为‘侵占行为’。”



金胜也不开口反驳,就静静的看着他表演。



利用己方出具的证据来反攻。



算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了。



徐华波也仿佛已经跳出了刚才的不利,越说越有底气的样子。



“至于什么故意设计成‘婚前财产’,更是自诉人的臆测,毫无事实依据。”



“真实的情况,是周阳在上网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了海悦小区,正在对外发售。”



“该小区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近,房屋的价格也比较合适。”



“联想到自己正好要买房的需求,所以在当天就过去进行咨询。”



“在经过实地查看后,周阳非常满意,随后联系了自己的母亲徐美凤,当场就签订了购房合同。”



“可由于当时正处于上班时间,周阳不想打扰陈伊婷的工作,同时也因为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业务。”



“所以就先行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身份信息。”



“周阳和徐美凤母子二人,从始至终都没想过独自‘占有’这个房子。”



“同样,2018年12月8日,由徐美凤发给陈伊婷的微信消息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法庭可以进行查验。”



不得不说,徐华波能混成合伙人,是有一定道理的。



要想构成侵占罪,有四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存有明确、具体且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



第三:被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第四:行为人必须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仍然坚持拒不交还????。



徐华波知道在现有的证据中,想要全盘否认根本不可能。



所以就盯着其中最难界定的一点来打。



眼下这两段说词,就是为了模糊掉周阳和徐美凤两人,具有主观故意这一点。



先点明主题,再辅助说明。



这叫‘以点破面’,‘借力打力’。



辩护的思路很清晰啊!



只是很可惜,他的说法里有个很小的逻辑漏洞。



这时候,主审法官听完了几段语音后,又开始发问了。



“被告人周阳,你在10月13日的微信中提及。”



“徐美凤跟你说过,不管你们俩能出多少钱,她都会再添一点买房。”



“这句话中的‘你们俩’,指的是你和陈伊婷对吗?”



金胜也来了兴趣。



这个叫董善的法官很有意思啊!



都开始抠细节了。



看来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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