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的大脑飞速运转起来。



第五题,高速公路飙车撞死跳桥者。



这题的核心,在于理清两件事:张三的飙车行为,和小红的死亡结果,考的是因果关系!



b选项,交通肇事罪。李明首先将其排除。



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重大伤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本案中,小红是主动跳桥自杀,这是一个足以中断因果链的、异常的介入因素。



张三就算不开160,哪怕只开80,她跳下来一样会死。



所以,小红的死,锅不能甩给张三。



c选项,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可以排除。



此罪要求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



让一个在凌晨三点正常(虽然超速)行驶在高速上的司机,预见到会有人从天桥上跳下来?



这不叫预见义务,这叫未卜先知。



这属于典型的“意外事件”,张三主观上没有过失。



那么,只剩下a和d。



d,不构成犯罪?



李明几乎是本能地摇头。



在高速上飙到160公里/小时,这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不构成犯罪吧?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赤裸裸的挑衅!



既然排除了bcd,那么答案呼之欲出!



a,危险驾驶罪!



李明思路豁然开朗。



张三的飙车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



这个罪名的成立,根本不需要造成任何实际的伤亡或财产损失!



只要这个行为本身存在,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够了!



小红的死,只是一个用来混淆视听的烟幕弹!



真正的考点,就是这个独立的、早已成立的危险驾驶行为!



想通了这一点,李明心中大定,笔尖落下,在第五题的位置上填上了“a”。



这一刻,他甚至有点佩服张伟老师出题的水平了。看似复杂的案情,剥丝抽茧后,考的还是最纯粹的法条定义。



张凯的脚步正好停在了李明的斜后方。



他看到李明落笔,眉宇间还带着一丝攻克难题后的自信。



张凯的目光落到答题卡上,那个清晰的“a”字让他嘴角控制不住地扬起一抹微小的弧度。



又错了,这孩子。



他心中轻叹,带着一丝怜悯,更多的却是作为出题人之一的恶趣味快感,脚步轻移,摇着头走向了教室的另一端。



这帮孩子,还是太嫩了。



他几乎可以预见到,这张卷子批改出来后,整个年级哀鸿遍野的惨状。



卷面分能及格的,可能都没几个!



这第五题,看似是考因果关系和罪名区分,但真正的陷阱,是所有人都忽略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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