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逻辑是:张三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交易行为,这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



听起来无懈可击,对吗?



但是!这种观点,混淆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不能犯”!



刑法理论上的“不能犯”,分为“能犯未遂(有危险的未遂)”和“不能犯(不可罚的未遂)”。



前者属于犯罪未遂,本质上属于犯罪,后者属于不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法益构成了危险。



比如,你想用一把真枪杀人,结果枪卡壳了,这属于“能犯未遂”,因为你的行为(持枪瞄准射击)本身就对他人生命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必须处罚。



而本案呢?



张三主观上,他想用冰糖冒充毒品来卖,其内心想法是恶劣的。



客观上,他卖的是什么?



是冰糖!冰糖就是冰糖!



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毒品的属性,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这个法益,能造成哪怕一丝一毫的危险吗?



不可能!



它不可能让瘾君子吸食后产生危害,也不可能扰乱真实的毒品市场秩序。



张三的行为本质上不构成对贩卖毒品罪的法益伤害!



要说对法益的伤害,那也是诈骗罪!



可惜总共就卖了500元,远远够不上立案标准!



所以,张三的行为,因其客观上不具备任何危险性,根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b选项,错误!



c选项,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选项的设置,是为了迷惑那些法律感觉跑偏的学生。



他们可能会觉得,张三用一文不值的冰糖卖出500元天价,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吗?



但这种想法完全偏离了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的本质是胁迫,是让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而本案中的便衣警察,掏钱时内心毫无恐惧,他是基于“我正在购买毒品”的错误认识而“自愿”交易。



这是典型的欺骗模型,与胁迫模型风马牛不相及。



c选项,错误!



那么,abc都被排除了,这题难道错了?



张凯的目光扫过全场,看着那些抓耳挠腮、怀疑人生的面孔,心中的快感几乎要溢出来。



张凯仿佛听到了福尔摩斯在耳边低语:



“当你排除了所有不可能的选项后,剩下的那个,无论看起来多么不可思议,那都是真相。”



所以,正确答案是d,不构成犯罪!



张凯收回目光,心中只剩下一声叹息。



可怜的孩子,你的刑法之路,才刚刚开始呢。



李明的身体僵在了那里,后颈的汗毛一根根竖起。



张凯学长的阴影已经投在他的桌子上有一段时间了,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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