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自问自答道:“毫无疑问!这绝对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同样的威胁字眼,同样的‘弄死你’。”



“一个杀人不犯法,一个打人要坐牢。”



“区别在哪里?”



张伟双手撑在桌面上,目光灼灼:



“区别就在于前因!”



“有果必有因!我们不能将因果割裂开来,只看结果,却不看前因!”



张伟重新指向空荡荡的原告席,声音如雷贯耳:



“王传斌是什么人?”



“他是在公交车上公然猥亵女性、暴力踹倒司机的恶徒!”



“他不是你的游戏基友!”



“当这样一个刚刚实施完暴力的恶徒,指着林汉升的鼻子辱骂母亲、威胁弄死全车人的时候。”



“这就是那个‘杀人犯’的场景复现!”



“他的威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



“这才有了林汉升砸出灭火器的结果!”



“从王传斌猥琐女性,到林汉升出面制止,再到两人的交手,到最后林汉升砸晕王传斌,这是一个具有完整因果关系的持续性行为!”



“既然存在因果,既然这是一个完整的持续性事件,公诉人为什么要把语言冲突和肢体冲突割裂开来?他们是相辅相成的!”



张伟用两个极端的例子,硬生生把“语言暴力”在特定情境下,拉回了“不法侵害”的范畴。



但这还没完。



张伟乘胜追击,根本不给控方喘息的机会。



“审判长!除了因果,还有程度!”



“公诉人刚才认定互殴的另一个理由,是我当事人率先推搡,升级了冲突。”



“呵,推搡。”



“造成的结果是什么?!”



“是王传斌身体晃了一晃!!!”



张伟冷笑一声,伸出手在空中虚推了一下。



“抛开程度讲定性,就是耍流氓!”



“这种程度的推搡,在早高峰的地铁里,一分钟能发生八百次。连派出所的民警都懒得管,连治安处罚的门槛都够不上!”



“公诉人为什么要将这种一般性的人际接触,上升为‘互殴’的开端?”



“我们再看看王传斌的回击是什么?”



“是一记窝心脚!是把人踹飞两米远,直接踹倒在地!”



张伟指着大屏幕上定格的画面:



“各位!”



“要认定互殴的开端,这一脚,难道不比我当事人的那一下推搡更合适?!”



“更何况,林汉升是在什么情况下推人的?”



“是在制止犯罪!是在保护那个被猥琐的女孩!”



“如果连这种出于正义本能的、程度极轻的推搡,都要被定义为‘互殴’的起因……”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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