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技术问题!



他没有纠缠周慧当时“想了什么”,而是直接定义她“做了什么”。



她什么都没做,她只是没有行使“同意”的权利。



而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行使权利,就判她有罪!



不过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



不行使权利无罪,但是不履行义务就是有罪!



“当然,”高明似乎预料到了所有人的反应,他话锋一转,“有人会说,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救助义务!”



“没错!她负有救助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履行方式,有很多种!将孩子送到江城最好的医院,这算不算履行救助义务?在医院里苦苦哀求,希望自己心中‘最厉害’的医生来主刀,这算不算一种履行救助义务的尝试?”



“她只是用了一种极端愚蠢,极端错误的方式!但这和‘不履行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更重要的是!”高明的语调再次拔高,他将目光转向了张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请注意法条的用词:‘不能取得意见时’!”



“我当事人周慧,态度明确,就是不同意!这不属于‘不能取得意见’!这属于家属明确拒绝!”



“但是林宇的监护人是林涛和周慧两人,急救中,其中一人不同意,医院有义务联系联系另一位监护人,取得意见!”



“但是医院并没有!因为当时的林涛正在为另一个孩子进行手术,不能被打扰!所以,这属不属于‘不能取得意见时’?”



“审判长,我认为这绝对属于‘不能取得意见时’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谁最终的拍板权?”



“法条上写得很清楚,是医院!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



“孩子在医院里,生命处于医院的直接控制之下。当监护人的决定可能危害到被监护人的生命时,谁有责任、有权力、有义务,去突破这个阻碍,去挽救生命?”



“是医院!”



“是医院的不作为,是医院领导的明哲保身,最终导致了林宇的死亡!我的当事人,充其量只是这起悲剧中一个愚蠢的、可悲的、犯了致命错误的母亲,但她不是凶手!真正的凶手,是那个僵化、冷漠、见死不救的制度!”



张伟的脸色也终于沉了下来。



不愧是京都九方所的老牌大状,这一出手就知有没有!



张伟在心里暗自给了一个评价。



高明没有像普通律师那样在周慧的主观意图上纠缠,而是直接从“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将周慧“不行使权利”的行为与“不履行义务”的犯罪行为进行切割,再顺势将责任引向医院的“不作为”。



他这是在告诉法庭:周慧只是点火的人,但真正能灭火的消防队(医院)自己选择袖手旁观,那房子烧了,责任在消防队,而不是在那个点火的疯子!



简直就是胡言乱语,颠倒黑白!



这些歪理出于其他律师的嘴也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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