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健的思绪,不由得飘回了两年前。



他曾接手过一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子。



一个刚满二十岁的小伙子,因为母亲常年头疼,自己上网搜了个偏方,其中一味主药,正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天麻。



那孩子孝顺,也实在,一个人跑进深山,吭哧吭哧挖了整整五十株野生天麻。



结果被同村人举报,人赃并获。



一审法庭上,证据确凿,小伙子自己也供认不讳。



当时的辩护律师,是个刚执业没两年的愣头青,一看这铁案,当场就摆烂了,辩护意见说得稀碎。



王自健至今还记得自己当时的心情。



于法,他必须公诉。



于情,他于心不忍。



他在法庭询问阶段,多番引导,旁敲侧击,几乎是把辩护思路喂到那个辩护律师嘴边,可对方就是不开窍。



最后,他没办法,只能亲自引导那个小伙子,想让他把责任推给某个虚构的“乡下老郎中”,说偏方是郎中开的。



这样一来,非法采摘的罪责主体明确,而提供偏方的土医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至少能为小伙子争取到一个“受人蒙蔽”的情节,大幅减轻刑罚。



结果呢?



那个小伙子,老实得像头牛,脖子一梗,非说偏方就是从网上找的,不能冤枉好人。



王自健当时差点没气得当庭拍桌子。



最终,他只能在量刑建议的措辞上反复斟酌,强调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犯罪目的系为母治病,实属情有可原,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饶是如此,一审还是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万幸的是,在他的强烈建议下,合议庭最终给了一个三年零六个月的缓刑。



要知道,在刑事案件里,能拿到缓刑,就意味着天大的胜利。



死刑变死缓,基本就捡回一条命。



而有期徒刑拿到缓刑,意味着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按时报到,这个牢,就彻底不用坐了!



王自健的思绪被猛然拉回现实,他看着辩护席上张伟那张年轻而狂傲的脸,心中腾起一股无法抑制的怒火。



可能在外行人看来,这个案子的被告和两年前的那个案子的被告在主观性上何其相似!



但是在他眼里区别大了!



那个为了母亲触犯法律的年轻人,他的罪,源于无知,他的动机,是孝心,是人性中最质朴的善良。



我愿意为那样的“罪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寻求一丝宽宥。



可是这个案子的被告呢?



他算什么东西?!



他不是为了什么崇高的理由,他仅仅是出于自己学生时代那点可笑的恩怨!



他看到自己的仇人落难,非但没有半分恻隐,反而幸灾乐祸,在旁边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



他的行为,源于人性中最卑劣的恶意!



一个是无知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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