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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条文,就是这么冰冷而刻板地存在着。



张伟内心也不禁叹了口气。



他不是立法者,改变不了这操蛋的规定。



他能做的,只有在现有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张伟声音温和,尽量安抚道:“姚大爷,您先别激动。您这个情况,我们详细了解了。”



姚大爷情绪有些激动起来,布满皱纹的脸上涨起一层红色。



“张律师!我真的是冤枉啊!”



“我一个眼睛不好的人,规规矩矩走在盲道上!”



“是他突然转身撞过来的!我哪儿看得清?我哪儿躲得开?”



“凭什么要我赔钱?还要我承担主要责任?这还有没有天理了?!”



老人越说越激动,声音都有些发颤。



张伟看着姚大爷激动得通红的脸庞,内心充满了无奈。



是啊,从朴素的情感和道义上讲,姚大爷的话句句在理。



一个视力有障碍的老人,走在专门为他们铺设的盲道上,却被一个正常行走的、突然转向的人撞伤,反倒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这事儿搁谁身上,都觉得憋屈。



但是,法律的逻辑,往往和普通人的情感认知存在偏差。



他深吸一口气,开始在脑海中对这个案件进行解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是法律上的“过失相抵”原则。



这个原则的构成要素有三点。



第一,双过错并存性。



这意味着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也就是那个突然转身的行人和姚大爷,都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行人突然转身,未尽到对盲道使用者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而姚大爷作为四级视残者,在法律上仍负有部分观察义务,他未能及时避让,也可能被认为未尽到保持安全距离的注意义务。



第二,原因力交织性。



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人的突然转身,是直接诱因。



姚大爷作为四级盲残,未达到认定盲人标准,需要承担观察义务。



在此情况下,姚大爷未能有效避让,也是导致碰撞发生的因素之一。



两者相互作用,才造成了行人摔倒受伤的结果。



第三,责任可量化性。



法庭可以根据双方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进行责任的划分。



一审法院判决姚大爷承担70的责任,正是基于对这些过错因素的量化评估。



虽然在情理上让人难以接受,但在法理层面,并非完全没有依据。



谁让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呢?



冰冷,且不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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