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目光转向公诉席。



“公诉人,现在可以对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明远扶了扶眼镜,站起身。



他紧盯着电脑屏幕上的监控画面,心中快速权衡。



这份录像,确实是硬伤。



它直接证明了农药的来源和赵王氏购买时的具体情境。



客观上,这为“过失”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法庭推翻一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他作为公诉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但无罪?



绝无可能!



无论如何,三条人命是事实。



一个成年人,将装过剧毒农药的瓶子用于盛装饮用水,哪怕是清洗过,也必须承担责任!



这是基本的法律底线,他必须捍卫。



他表情严肃,语气沉稳,带着资深检察官特有的审慎与锋芒。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三组新证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均持有异议。”



他没有丝毫犹豫,直指核心。



“首先,关于第一组证据,监控录像。”



“公诉人承认,该录像客观记录了兴农农资经营部违规分装销售农药,以及上诉人赵王氏购买涉案农药瓶的过程。”



“这一点,我们不否认其客观存在。”



“但是!”李明远话锋一转,声音陡然提高了几分。



“该录像,仅能证明毒物的具体购买来源和包装形式存在违规。”



“这或许能追究销售者的责任,但并不能直接推翻上诉人对该物品基本危险属性的认知!”



“购买行为本身,与后续使用该瓶子盛装饮用水并导致他人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能够完全免除其主观罪过的因果联系。”



“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其危险性是基本常识。”



“‘敌杀死’这个名称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不能因为销售者包装不规范,就推定购买者对其基本危险性一无所知。”



接着,他指向第二组证据。



“关于第二组证据,《认知能力评估报告》。”



“公诉人对其鉴定资质和程序不持异议,但对其结论的法律适用性,表示严重质疑。”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基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非基于其文化水平高低或在特定知识领域的得分。”



“如果以文化水平低、缺乏特定知识作为免罪理由,那将严重冲击我国刑法的根基,造成‘无知者无罪’的荒谬局面,这是极其危险的。”



“法律要求的是一个普通成年人应有的基本注意义务和风险认知,而不是专业人士的标准。”



“上诉人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农业劳动的成年人,对农药的基本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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