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引领批捕,引领侦查,对侦查工作的引领更加具体精准;
再者,‘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还有,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将会前移,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将会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使得案件监督的效果更实、取证引导更准、事实掌握更全;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及相关制度建设的逐渐完善,监察权也加入刑事诉讼中各权力相互制约的行列中来,并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刚性的约束作用。
法治反腐及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时代要求,将使得监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监察力度加大,尤其是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司法腐败的职务行为的监察,一些抱有侥幸心态,不依法办案,不严格遵循执法程序的侦查人员将受到严格规制,从而促使侦查工作更加规范。
由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侦查机关以外的公权力的制约力量不断增强,不可避免地使得侦查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这也将打破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家独大’的局面。
讲这么多呢,是想让你对目前的承办办案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也好,所收到的严格监督也好,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你想啊,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你说承办还会像以前一样,耍一些严刑逼供的手段去获取证据,可信度不是那么高了,尤其是你这个还是经济案件,不是暴力案件,就更没必要了;
就算是在你身上真的发生了,说白了,你也可以在检察官那里进行申诉,还不至于闹到法庭上法官那里去,这个时候追着这个问题不放,反而会对我们‘集中火力只是想把每一笔跟客户往来资金发生的事实经过讲清楚’的策略产生分散作用,我认为是得不偿失的”,宋律师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宁致远回答道。
“当然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提高公众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同感,社会监督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效能必然会进一步加强,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及社会公众参与度提升使得侦查权运行的社会监督力度增强;
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又是诉讼代理人中唯一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中心的一方,其承担着合法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的角色,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这之前,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辩护律师所发挥的效能相对有限,尤其是在对抗性最强的侦查阶段,对律师存在偏见,忽视律师权利进而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最为严重;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多的权利义务,将使得其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部分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甚至能够倒逼侦查阶段重视律师参与,这将使侦查工作中涉及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操作更加规范;
例如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
再者,‘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还有,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将会前移,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将会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使得案件监督的效果更实、取证引导更准、事实掌握更全;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及相关制度建设的逐渐完善,监察权也加入刑事诉讼中各权力相互制约的行列中来,并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刚性的约束作用。
法治反腐及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时代要求,将使得监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监察力度加大,尤其是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司法腐败的职务行为的监察,一些抱有侥幸心态,不依法办案,不严格遵循执法程序的侦查人员将受到严格规制,从而促使侦查工作更加规范。
由此可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得侦查机关以外的公权力的制约力量不断增强,不可避免地使得侦查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这也将打破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家独大’的局面。
讲这么多呢,是想让你对目前的承办办案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也好,所收到的严格监督也好,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你想啊,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你说承办还会像以前一样,耍一些严刑逼供的手段去获取证据,可信度不是那么高了,尤其是你这个还是经济案件,不是暴力案件,就更没必要了;
就算是在你身上真的发生了,说白了,你也可以在检察官那里进行申诉,还不至于闹到法庭上法官那里去,这个时候追着这个问题不放,反而会对我们‘集中火力只是想把每一笔跟客户往来资金发生的事实经过讲清楚’的策略产生分散作用,我认为是得不偿失的”,宋律师分析道。
“好的,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宁致远回答道。
“当然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提高公众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认同感,社会监督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效能必然会进一步加强,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及社会公众参与度提升使得侦查权运行的社会监督力度增强;
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又是诉讼代理人中唯一不以被代理人的意志为中心的一方,其承担着合法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的角色,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面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这之前,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辩护律师所发挥的效能相对有限,尤其是在对抗性最强的侦查阶段,对律师存在偏见,忽视律师权利进而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最为严重;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多的权利义务,将使得其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部分起诉审判阶段的权利甚至能够倒逼侦查阶段重视律师参与,这将使侦查工作中涉及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操作更加规范;
例如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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