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题:



某县集市,人流拥挤。



妇人甲携獒犬一头入市,犬高及人腰,性烈善扑。



按县令旧禁,獒犬入市当束铁链、戴口笼,然甲只以细绳牵之,并无口笼。



忽有幼童乙从摊前跌出,獒犬受惊挣脱半步,张口欲要扑向幼童。



旁人丙手中无刀杖,距犬尚远,若直扑犬身恐已不及。



丙见甲仍握犬绳,遂急冲上前,一拳击甲肩颈,又猛拽其臂,使甲跌倒,脸部重重砸地,丙再借其手中绳索将獒犬勒住,幼童得免。



甲肩臂受伤,脸颊破相红肿,于是怒而告官,称丙当众殴打良家妇人,毁其名节,又致其伤,索要赔偿。



问:



若你是主审县令,此案该如何判处?请明析法理!



轰!



这一题宛如一颗重磅炸弹,直接在明法科的考区内炸响。



死寂!



令人窒息的死寂!



无数考生看着题目,头皮一阵发麻,整个人都要崩溃了。



这他娘的又是什么阴间到了极点的刁钻死局啊!



獒犬扑童,千钧一发。



救人者没打狗,反而一拳把牵狗的妇人给干碎了,甚至还导致人家毁容破相!



最后妇人以“殴打良家、毁坏名节”为由,告官求偿!



这题看似是街头纠纷,但处处都是足以让人身败名裂的大坑!



有学子下意识便想写:“丙大庭广众之下重击妇人,致其破相,且两人无冤无仇,虽为救孩童,但也属故意伤人,当赔钱受罚……”



可刚写了几个字,这名学子便猛地停住。



不对啊!



那是一头及腰高,没戴口笼的獒犬啊!



而且正冲着幼童咬去!



这要是一口咬实了,那幼童非死即残!



如果判救人者有罪还要赔钱,那岂不是在告诉天下人,以后遇到这种事,就在旁边看着孩子死,千万别去救,救了倾家荡产?!



可如果不判丙有罪……



他的确打人了啊,而且还很重!



虽然事出有因,多少也要受罚吧?



不远处。



另一名学子满头大汗地抓着头发,一张脸都绿了。



崩溃啊!



我真的崩溃啊!



这几道题,道道折磨人!



他真的顶不住,有点裂开了!



“这丙打的确实是人啊,而且把人家女人的脸都给砸烂了!这怎么开脱?说他打偏了?不可能啊,题目写了他就是冲着人去的啊!”



“高相这题也太阴损了!”



“打狗来不及,不打狗死孩子,打了狗主人,狗主人还反咬一口告你耍流氓加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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