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两个人作为主要的谋杀人员,可以作为共同主犯被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吴振为什么王文远进行开脱这件事情,不算太难解决。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王文远在法律的定义中就是主犯。



这在检方的陈述中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



不过从为王文远进行开脱的角度,吴振利用了犯罪事实的主要提出者作为主犯的依据。



可以这么认定吗?



勉强可以。



但那是在审判长倾向于被告人的时候,才会采纳王文远作为从犯的意见。



可是这个案子不一样啊,首先这个案子的性质就特别的恶劣。



那么,如果站在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角度上,认为张大力作为主犯。



站在检方和受害人的角度,同样也可以认为,王文远是主犯。



两个人同为主犯,这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可以认可的。



不一定说一个是主犯,另一个一定是从犯。



这一点并不冲突!



再有一点就是,在这伙小团体内,王文远是什么身份?



王文远属于张良,张大力和于卫的小领导。



又是一开始出主意和谋划的人,怎么可能就因为没有提出犯罪,这一点原因判定成从犯?



既然吴振认为张大力是主犯。



那么王文远也可以一起拉过来当主犯,这一点没毛病吧?



完全没毛病!



说白了!



王文远是其他三人的领导者,那么肯定就会被判定成主犯!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毋庸置疑!



只不过从吴振的陈述当中出发,从一个主犯变成了两个主犯而已!







两名主犯…



面对苏白的陈述,吴振微微皱眉,不知道为什么,他心里总有种隐隐约约的预感。



审判长很有可能会采纳苏白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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