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可能性。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判定翻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还需要考虑到法定情景。



高院判决翻案,认定徐兴旺的这个案子是冤假错案。



那么就已经证实徐兴旺并没有入室抢劫杀人!



没有入室抢劫杀人那么作案细节是怎么来的?



提交的司法口供是怎么来的?



这一点是不是存疑?



由此再结合口供,基本能够判定王芳的渎职。



张亮还想要继续开口反驳,可是这时候却被审判长李清远打断。



“被告方委托律师先暂时停止反驳。”



“我现在请问一下,被告方委托律师,你刚才在陈述这些的时候有证据吗?”



“或者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张亮开口回复:“审判长,我刚才的陈述只是表明了有这么一种可能性。”



“用以反驳刚才控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好的,那么你现在表明的意思就是你刚才的陈述内容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嘛?”



“是的。”



听到张亮的回答,李清远低头看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后,抬头开口:



“针对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现在予以驳回。”



“原因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而控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是依照着判罚结果而定。”



“从法定的情理上来讲不支持这种质疑。”



“对此,被告方委托律师有什么意见吗?”



“没有。”



被驳回了观点,张亮摇了摇头,没有再继续陈述。



实际上,他也知道,从这个角度进行答辩不容易,得到审判长的认同。



也很容易被反驳。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权益。



那肯定要试一试。



不过现在被驳回了,就已经表明了审判长的看法。



他又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能接受审判长的看法。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李清远对于现有的答辩再次进行了总结。



根据苏白的观点——间接性证据已经证实了口供的真实性。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徐兴旺并不是犯罪人,他怎么能够详细的将所有的犯罪经过,还有犯罪事实描述出来的?



这基本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情况。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已经能够说明,徐兴旺口供的真实性。



再加上王芳等同事的口供,那么在这个案子中。



对于王芳的判定,已经显得很清晰了。



存不存在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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