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验室窃取剧毒化学品到进行投毒,还有拒不认罪,并且抛埋证物。



这一系列的事实,都不是一句简单的,我不是故意的,我是开玩笑的所能掩盖的。



依照事实的情况是什么?



依照事实的情况这应该会被判定为有预谋的故意投毒杀人案!



应当给予判决死刑!







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让黄雪梅陈述完相关的主观以及事实经过后,缓缓开口:



“对于相关的事实黄雪梅已经经过了详细的陈述。”



“对于黄雪梅所陈述的经过,检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师有什么需要进行补充陈述的吗?”



“或者说有没有什么异议?”



陈乐和苏白,在刚才黄雪梅所交代的犯罪经过中。



都能够明显的看出来,黄雪梅是想要表现出自己的主观,非故意,非谋定。



从而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判一个无期。



先不说检察官的角度,单单是从苏白的角度而言,这个案子都不可能只判一个无期。



第一:谋杀。



第二:投毒。



无论是谋杀还是投毒,这在刑事案件当中,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定。



这种一般都按照从重从严进行判罚。



尤其是在没有自首环节和一开始拒不认罪的情况下。



对于这一点儿,苏白直接坦白了自己的看法:



“审判长,我有想要进行补充的,并且有一定的异议。”



“在刚才黄雪梅交代犯罪事实的相关情况中,黄雪梅一直在强调,她是以开玩笑的形式进行的投毒。”



“并且表示,她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危害和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想到会导致朱芸一直躺在病床上。”



“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是非故意,从而达到减轻刑期的目的。”



“可是这只是她陈述的主观。”



“是否故意和是否开玩笑,一切都以行动力来进行表现。”



“在这个案子中黄雪梅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第一:由于嫉妒,在听到实验室的同学议论剧毒化学品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去惩罚朱芸。”



“对朱芸进行下毒。”



“这已经达到了提前谋划的情况。”



“并且还付诸了实施,怎么实施的已经表现的很清楚,那就是窃取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



“还有一点。”



“黄雪梅具体的表述是,她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大的危害。”



“可实际上呢?”



“作为北都大学高材生,并且在实验室做化学用品,她清楚的知道,剧毒化学品的致死量和致伤量的界限是多少。”



“这一点可以通过平常黄雪梅和同学们的交流加以证实。”



“在她知道致死量和致伤量的界限是多少的时候,她还依旧选择对朱芸的洗漱用品中加含了致死量。”



“这一点是由执法方,检测出的结果。”



“以上都具有事实证明,接下来我只陈述黄雪梅的具体做法。”



“在这整个过程当中,黄雪梅不清楚剧毒化学品的效果和会对朱芸产生什么巨大的危害吗?”



“她知道!”



“她不仅知道,而且她还刻意的加大了剂量。”



“如果不是朱芸在第一时间前往了医院,医院知晓了是由于哪个剧毒化学品造成的中毒。”



“那么现在朱芸,很有可能已经被害。”



“在这种情况下黄雪梅说自己的主观是玩笑,是不属于故意的。”



“她是在拿朱芸的命在开玩笑?!”



“在刑法上,只有客观事实的具体表现,并没有开玩笑表达自己的主观,不是故意的情况!”



“通过以上已经表现了黄雪梅的主观故意性。”



“基于这种情况,我方认为对朱芸的部分口供应当不予采纳,请求从重判决!”



死刑或者死缓!



这是苏白对于这个案件具体判罚的看法。



这也是检方推荐的具体刑期。



因为情节太恶劣了,所以必须要重判!



坐在听证席位上的黄涛,一直紧盯着被告人席位上的黄雪梅。



在这一刻,不知道为什么,他心里总是有一股莫名的紧张感。



尤其是在面对苏白进行陈述的时候。



重判?



判多重?



想到这里,黄涛将目光放在万向东身上。



希望万向东能够做出什么有力的反驳。



不说别的,只要能减轻刑期,不判决死缓或者死刑,一切都有其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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