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点就是朱芸被录取后没多久的时间,黄雪梅去实验室,窃取了化学剧毒品。”



“按照黄雪梅的说法,她是为了自己做实验。”



“可是黄雪梅却没有具体的陈述做什么实验,怎么去做这个实验。”



“黄雪梅作为实验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危害有多大吗?”



“剧毒化学品在实验操作时稍不注意,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



“作为高等学府的一份子和实验室中的人员,黄雪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



“离开了实验室的保护,做实验,有这个必要性吗?”



“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性。”



“更何况,想要私下进行实验,也完全可以向校方进行申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黄雪梅说谎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点就是,黄雪梅说剧毒化学品被她弄丢了。”



“剧毒化学品丢了这件事情的影响力很大,学校很有可能会对个人进行追责。”



“黄雪梅先是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然后陈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剧毒化学品的作用以及对于个人身体伤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时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寻找?”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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