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需要将这些提出来,而后由审判长选择是否进行判定就可以了。



而另一边…



控告方张远在面对着苏白的反驳时,当即表示:



“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我方并不认同。”



“从用药成分上来讲,盗版药相比于正版药的确更能引发各类并发症。”



“暂时没有出现,并不能够代表未来不会出现,并不能够代表不会由于潜在的危险性,对未来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上千人购买了盗版药,那么就是有上千个危害。”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至于上诉方所陈述的,目前没有爆发出来的情况。”



“可能是由于偶然性。”



“所以对于这一点,我方认为应当予以驳回。”



????



对于张远的这种说法,苏白觉得,对方这完全是在说服自己和说服审判长。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这种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啊!



存在潜在的危害性,哪个药品不存在潜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标,符合国家规定,对人体没有特别严重的危害,符合国家发行的标准。



那么这种药品,就属于正常的药品!



现在张远的陈述完全是一种“表现形式”。



难道是想给后面的老板表现一下自己尽力了?



对于这种情况,苏白仍然做出了反驳: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陈述的内容是依据什么管理法,管理法的条例控告方并没有列举出来。”



“单从具有隐藏的危害性,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药难道不会引起并发症吗?”



“会,但是概率要比盗版药小很多,如果购买盗版药的群体能够购买正版药,这种并发症几乎不会出现。”



张远回复:“服用盗版药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潜在危害性也很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苏白点头认同了张远的说法,然后又反问一句。



“从另一方面来说,服用盗版药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难道购买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吗?”



“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什么?”



“刚才我方已经陈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购买盗版药的原因是因为吃不起正版药!”



“吃不起正版药,等同于慢性等死。”



“而盗版药给了这些吃不起正版药的群众们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



“相比于那些并发症,那些潜在的危害,面对死亡这些重要吗?”



“这些并不重要!”



“还有一点就是,大家都知道吃盗版药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自身要承担一定的吃药风险,但是能够好好的活下去。”



“就像是刚才我方出庭的证人所描述的那样。”



“她不知道正版药好吗?”



“知道!”



“可是吃得起吗?”



“吃不起。”



“是盗版药给了他们一个活下去的希望。”



“他们难道不想要吃正版药吗?那药假不假他们不知道吗?”



“在他们看来,能够缓解他们病情,能够让他们活下去的,这就是“正版”药。”



“至于控告方所陈述的潜在的危害性,存在!”



“可是林勇所售卖的药品作用大于副作用,从这一方面来讲,已经掩盖了其潜在的危害性。”



“并不能够构成危害购买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总体说下来,只有简单的一句话——



吃盗版药,活下去,不吃盗版药,活不起。



怎么选?



你让那些病友们怎么选?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



面对潜在的危害性,他们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但是只要能够活下去,就有希望。



而控告方所承受的什么潜在危害性,在买不起药的情况下,不值一提。



说到底!



关于这点的陈述还是一个道理,吃不起正版药!



至于潜在的危害性算什么,在生命面前什么都算不上。



从这一点来看,林勇售卖盗版药,是危害其他人的身体健康吗?



根本不是!



判定情节严重,怎么判?



那是在救人,而不是在害人,怎么判定情节严重?!



这一点才是苏白刚才陈述内容中的核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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