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药这么多的差价,这差价都到哪里去了?



所以双方的答辩,都有一定的道理。



关于有没有谋利是从结果还是从经过上面来看。



这一点是存在疑惑的。



从结果的事实和证据上来看,的确不存在着牟利的情况。



但是从过程上来讲,有牟利的空间,这些钱是否属于林勇的个人消费,还是为病友花了,这一点存在着争执。



苏白清楚这差价的利润肯定不是林勇个人的消费。



可是从另一边来讲…



苏白相信,那么,等同于法律就要相信吗?



并不等同。



因为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讲证据。



关于利润,苏白之前问过林勇。



林勇的回答是这些差价都让他以国外货币来兑换给了当地的经销商。



让当地的经销商预留这种盗版药。



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例如说走私的运输等情况,消费掉了。



只不过,这些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不过…



关于过程产生的利润这一点,林勇虽然给不出直接的证据。



但是从结果证据上能够证明林勇的确没有进行牟利。



所以在判定结果上是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可能性。



再有一点儿,这个案子所讨论的是,存不存在主观性的牟利上。



不需要太多直接证据来证明林勇没有谋利。



只要讨论主观性目的没有进行牟利,在结果事实上没有进行牟利。



那么一审的相关判定自然而然的会被驳回。



审判台席位上,段清水在听完苏白和方奇的答辩。



开口:“关于上诉人委托律师以及控告方委托律师的答辩,合议庭已经听取。”



“关于林勇有没有牟利的情况,双方都已经经过了详细的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作为补充。”



“那么基于有无牟利的情况,双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进行补充的?”



“例如说补充其主观性有没有故意等其他情况。”



“审判长,我方有想要进行补充的。”



苏白举手示意。



“请补充。”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苏白继续开口:



“关于盗版药的利润问题,这一点由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可以证实,已经给予了经销商和用于走私费用。”



“控告方怀疑我方将其利润在国外进行消费,这一点是合理的。”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控告方,如果我方在主观上想要牟利,那么为什么根据银行的开支来看,我方并没有因为销售盗版药而产生收益?”



对此,方奇开口:“刚才我方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从结果上来看,没有牟利,但是在过程中已经获取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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