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军以及马虎等人的公诉开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长敲响法槌后。



检方开始针对胡军与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进行控诉。



“被告方胡军,因受贿,接受大量好处,在针对薛某等人的一审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现金,礼品等,总价值将近70万。”



“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检方以此对胡军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马虎,在针对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况。”



“.”



“推荐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军和马虎等人的罪行。



公诉人继续陈述剩余相关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经过。



足足陈述了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



在陈述完毕后。



公诉人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长敲响法槌,让胡军和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



在这场庭审中。



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已经陈述完毕,证据链完整,胡军和马虎等人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



所以.…



在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方面,没有什么太大转折。



只是从刑期上进行出发,想要让审判长对于他们的刑期有所减缓。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罪认罚!



但是有一个例外,胡军并不想要认罪认罚。



胡军作为刑事方面的审判长,对于自己的行为判决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检方的控告进行判决。



那么,法院方面至少会判决检方推荐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对于胡军来说太长。



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要将受贿和徇私舞弊分开。



两者不能关联到一起,那么自己的刑期有可能会减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时候再牢里好好表现表现,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狱了。



所以,胡军的委托律师并没有认罪认罚,而是陈述减刑辩护观点:



“在本次案件当中。”



“我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接收到了相关的好处,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判决。”



“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理林长天,建立相关的利益关系在前,判决在后。”



“两者之间只是形成了受贿的关系,并不能代表着因为先前的受贿关系,出现了本次庭审上的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个辩护的观点是,胡军并不认为自己,是因为受贿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进行的徇私枉法的判决。



并且胡军并不认同自己进行了徇私枉法的判决。



只是认为自己受贿,而应当用受贿的相关条例对自己进行处罚。



“我方认为,对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刑罚过重。”



“我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愿意主动的退还相应的账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对于我方进行宽恕。”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胡军的委托律师在陈述完毕后,向着胡军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关辩诉,都是胡军要求的。



通过辩护律师来进行陈述出来。



只是.…



啧啧.…



这种陈述,要不要脸?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先不说其他的。



单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



你在不拒绝的情况下,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对方的相关性委托。



要不然的话,一审和二审的判定为什么会那么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扰乱社会公序?



胡军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辩护。



但是法院不会认同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方面,通过客观的事实依据,就已经认定了你的主观表现。



为了确保法院不认同,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开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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