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的方式不同,代表着存在的主观不一致。



故意和过失行为的主要依据是预见与没有预见。



在这个过程当中。



最主观的判决就是董冰和方唐两个人的行为。



徐峰,李涛,张曼雷的犯罪事实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是反驳不了的。



那么董冰和方唐的行为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说构不构成故意的行为?



需要看证据。



.



….



庭审台上。



王雷没有太多的情绪,表情平淡开口:“关于本案。”



“徐峰,李涛,张曼雷的犯罪事实清楚。”



“徐峰,李涛,张曼雷你们三人是否认罪认罚.…?”



徐峰等三人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



而是找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对于本案的认定就是——



犯罪事实成立,再继续辩诉也没有任何的意义,认罪认罚。



于是——



按照徐峰等三人的委托意愿,认罪。



以此来减轻三人的罪行。



援助律师开口:“我方当事人认罪认罚,不再继续辩诉。”



“好的。”



王雷微微点了点头。



接下来,所需要面对的就是方唐和董冰两个人的罪行控告和认定。



王雷看了一眼诉讼的材料,紧接着开口:



“被告方方唐,董冰涉嫌制作伪证串供,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



“针对以上罪名,被告方董冰和方唐有没有需要辩诉的?”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方唐和董冰两个人脸上皆是写满了不愿意。



在本案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两个人都非常的懵。



在他们心里面认为,这不就是一个很小的事情吗?怎么就突然被提起公诉了?



他们的确是犯错了,可是不至于闹这么大吧?



提起公诉,并且刑期还那么长。



肯定不愿意啊!



在本案当中,他们不认为自己存在什么过失行为。



两人的委托律师,也针对这一点进行了辩诉。



辩诉的焦点在于。



认定不存在过失行为!



“审判长,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方唐,董冰不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



“其中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生矛盾的行为,是当事人徐峰和林栋等人进行的和我方并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我方当时只是愤怒于林栋的行为,并没有行使任何的其他行为,并且,按照徐峰等人的说法,当时的那根“木棒”,也就是本场庭审的唯一物证,暂时没有找到。”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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