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苏白的陈述,下意识的朝被告方诉讼代理人的位置看了一眼。



他也知道有苏白在,这个案子肯定是不好审理的。



没看上一次,还把他们的一个同事送走了吗?



苏白提出来的要求,算是相对比较合理的要求。



这两个问题也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虽然说检方的间接证据和肖丽丽的口供以及董珠所掌握的证据,表明了张同伟的确有强迫的行为。



可是….



这种案子在其他地方,他不知道应不应该判。



可是,在这场庭审上,必须要结合各方的意见,然后再进行判决。



面对苏白的陈述,李永春整理了一下三方的申请陈述,接着看向检方和被告方席位。



“针对三方的陈述,法院已经整理完毕。”



“现在法院针对本案中的细节和诉讼申请中的过程进行总结。”



“第一: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过关系,这一点是事实。”



“第二: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肖丽丽表现出了不开心,但是张同伟依然在继续,这一点可以由张同伟,肖丽丽以及录音证据可以证实。”



“第三:张同伟和肖丽丽在案发前是未婚关系。”



“以上三点各方没有异议吧?”



这三点,都是有着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依据。



无论是检方,控告方还是被告方,都没有任何的异议。



面对各方没有任何异议….



李永春继续陈述:“针对被告方的疑问,现在受害人一方或检方能不能够对其进行陈述,解释其原因?”



周然没有说话.…



这个时候,控告方援助律师陈乐举手示意回答。



“现在请控告方诉讼代理律师或者是受害人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好的。”



陈乐开口:“审判长,这两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



“第一个为什么董珠作为丈母娘要带着录音笔去质问自己的女婿。”



“首先,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还没有领结婚证,还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实际关系中,张同伟并不是董珠的女婿。”



“另外.…”



“为什么要携带录音笔.…这一点只能说明董珠有法律意识,自己的女儿遭受到了巨大的委屈,自己为自己女儿讨回公道这很合理。”



“肖丽丽是董珠的家人,可是张同伟并不是董珠的家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且来询问自己的女儿遭受到了什么样的委屈,这不是很合理吗?”



“至于第二点就很好解答了,两个人虽然此前多次发生过关系,可是两个人还不是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肖丽丽不愿意,那也属于强迫行为。”



“不能说肖丽丽以前愿意了,现在不愿意就不属于强迫行为。”



“妇女的权利是需要保障的,就算是结完婚,使用暴力行为那也算是强迫!”



“所以,对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认为这非常的幼稚,被告方完全不尊重妇女的权利。”



“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偏见行为。”



“审判长,关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回答完了。”



陈乐说完,还冷冷的看着被告方席位上的苏白。



苏白望着陈乐,笑着摇了摇头。



这援助律师,上头了?



应该让受害人回答的问题,却亲自回答。



在刑事诉讼中这么回答,可不是一件理智的事情。



如果说受害人以后翻供了或者说被告方拿出了其他实质性证据。



这援助律师可就涉嫌伪证伪词了!



面对陈乐的开口,苏白严肃道:“请问受害人委托律师,伱的言行能够代表受害人吗?”



“在这里我想要先提醒一句,像这种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言行代表受害人,那么如果证词翻供,委托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白的提醒很严肃。



因为在庭审当中,尤其是性侵案,女方的口供很容易会遭受到某些原因进行改变。



刑事案件一般是非全代理,民事案件才是全权代理。



因为刑事案件一旦全权代理,那么,如果委托人说了假话你不知道,但是进行代理了,导致案件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律师绝对会因为涉嫌伪证行为被送进去。



这也是大部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都非常小心,看重证据说话的原因。



只是.…



面对苏白的提醒,陈乐完全没有意识到刑事诉讼代理的危险性。



从心里面认为,好姐妹总不能骗好姐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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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几个婚姻案,觉得离谱。



第一个是,男女两人不认识,约的关系,女的控告强,男的关了两年。山西的一个案子。



还有一个审判长判男方离婚净身出户,转身和女方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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